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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世界的反腐大棒

http://www.CRNTT.com   2010-04-01 10:39:29  


 
  ●争论:拒绝“同流合污”会影响企业竞争力
 
  ○去他国行贿不影响本国法治,严查影响竞争力 
 
  《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后,美国国会开始考虑一个问题:在其他国家的企业大多支付贿赂且不受监管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受管制明显处于竞争劣势。基于此,1988年美国国会授命行政部门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协商,要求美国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出台类似于《海外反腐败法》的反腐法案。1997年,美国和其他33个国家签署了经合组织《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这项公约并于1998年颁布法律实施。 
 
  ○在海外,美企业不行贿或损失80%的合同 
 
  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已经损失了100个国外契约,共值450亿美元。前美国官员相信,在1997年会有300亿美元的契约损失,因为它们会被其他国家从事贿赂的企业抢走。根据《美国国家出口策略报告》 1996 显示,愿意贿赂外国官员的跨国企业可以得到约总成交契约数的80%。 
 
  ○道德优越是长期有用的商业策略 
 
  国际法专家玛格丽特•盖蒂曾经这样安慰美国公司:“无论如何‘在道德上比你优越’是一个可敬的、短期内无效率的、长期却会有用的商业策略。” 
 
  目前,联合国、世界经贸合作组织、美洲国家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亦将此种反贿赂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付诸实践,越来越多的国家赞成在跨国商业竞争中,不应采取贿赂作为赢得合同的手段,这种商业规则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运用。 
 
  国际组织透明国际也开始每年发布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来衡量一国的腐败程度。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腐败是变相向企业增税,重税则必定会妨碍经济发展。所以即使忽略政治上的影响,在经济上也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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