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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推动ECFA公投的意图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9 10:48:59 |
笔者深思许久,思考在野党为何要阻止对台湾人民有利的事情,因为“台湾与中国签订ECFA”的意义,就如同“台湾与美国签署FTA”、“台湾与日本签署FTA”一样重要,难道只因为“国家”的不同,就会出现反对与赞成的不同声音。但回想起过去民进党“意识型态”治理台湾的作法后,笔者也就自然明瞭了,台联党及民进党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ECFA的最主要原因,绝对不是什么会冲击失业、冲击产业…等等,而是会严重冲击“在野党重新执政的机会”,所以,包括民进党、台联党等在野党必须坚决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ECFA,又是另类“意识型态治国”的政治利益考量。 至于台湾与他国签署经济合作协定是否在事前交由公投决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核心问题“台湾和他国签署经济合作协议(如加入WTO、签署FTA、ECFA等)需不需要事前公投”来加以讨论,否则就容易沦为政治口水之争,而无法产生任何结果。 第一,就外国经验而言:根据欧美先进国家签署经济合作协定的案例可以发现,皆是透过两国专责贸易的政府单位邀集相关人员,与他国就两方签署的贸易协定内容展开协商,若达成协议,则送回国内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生效,另就有公投制度的“国家”而论,并无在两国就贸易协定协商之前交付公投决定的案例。 第二,就台湾过去经验而言:台湾于1990年向GATT(WTO前身)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历经多年与各国双边贸易协商及努力,终于在2001年完成各项双边与多边入会经贸谘商,并于2002年元旦正式成为WTO的会员;此外,民进党执政时期,亦曾与瓜地马拉、巴拿马、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宏都拉斯等中美洲国家签订FTA,在上述台湾与他国签署经济协议的经验中,都没有在协商前经公投决定的情况(或许有人会说《公民投票法》是在2003年底通过,但台湾与中美洲各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均是在2003年之后),可见台湾朝野两大政党均同意,台湾与他国签署经济合作协议,并不须事前经公投程序决定,而是依法在签署完成相关协议后,送回“国会”审议通过,因此,台湾与他国洽商经济合作协议前,是不须经过公投程序。 简言之,倘若今日是台湾与日本或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试问在野党的民进党或台联,需不需要提出公投案?这答案肯定是“不需要”,那为何台湾与中国大陆签署ECFA(FTA的一种),就必须交付公投呢,因此,ECFA交付公投乃是个假议题,而此也再次印证在野党为获取政治利益,长期以来猛打“中共牌”、“抹红牌”的作法,只要出现“中国”两个字,不是采取一昧的反对立场,就是采取要公投的作法,硬要把白白的布染“红”。只是笔者非常的难过与遗憾,在野党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难道真的要反对打通台湾经济任督二脉,让台湾经济重现活力的良药,牺牲对台湾民众有利的事情吗?请在野党不要忘记2008年,这种不顾台湾前途、人民死活的作法才被多数台湾民众投票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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