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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从法律角度探讨政改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2 10:58:49 |
6.未来路向和2012年以后的修改 就2012年以后的选举办法可以作出什么修改,虽然本届政府在现阶段未获授权处理这些事宜,但我们必定会继续协助下届政府解决这些事宜,所以建议的一些事项,亦是朝这方向进行,包括: (1)从现在开始,在实质上是不可能再增加或加强传统功能只别的席位。 (2)收集有关如何处理功能只别的意见,供下届政府积极跟进。 (3)建议在通过2012年政改方案后,就取消区议会委任制的问题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加强区议会的代表性。 7.投票“支持”必有益处,即使益处非大家期望中的最大益处 (1)如果我们通过这方案,可即时得到有关修改所带来的好处,包括扩大民主成分和选举的代表性。 (2)引入进一步的修改,可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加互信,为2017年及2020年的普选铺路。在谈判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愿意踏上一个新的平台,就能看到在下面无法看到的事物。在这个平台上,人的组合及当中微妙的政治权力平衡亦会有所不同,有助达至共识。 (3)在法律上,支持2012年政改方案以及争取在2017年及2020年普选最终采用的方式,是两项独立事宜,没有理由在法律上要捆绑处理。 (4)接受2012年政改方案,不会妨碍持续寻求废除功能只别或持续寻求澄清普选原则的诉求。 (5)我知道这最终是一个政治判断,但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利用否决2012年政改方案作为谈判筹码,以争取特区政府承诺对2012年以后选举办法作出任何特定修改,包括废除功能组别,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这些承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及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是特区政府不能做的。 8.如果投“反对”票不通过这政改方案,会对特区、会对我们造成损害,甚至是重大的损害。 (1)不通过2012年政改方案,是原地踏步,完全没有进展。 (2)否决方案,会削弱特区本身得到必需共识迈向普选的能力,以致“五部曲”中的第三部更难以完成。这样会使下一轮(即2016年及2017年)的政制改革,更难达到共识。 (3)进一步的社会分化会令市民和社会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 9.结论 我们需要放远目光跨越2012,要看长远,我好希望立法会议员投票支持2012年的政改方案,然后继续向前迈进。正如JohnPierpontMorgan(约翰.摩根)(JPMorganCompany及ChaseManhattanBank的创办人)曾经说过一句话,我认为很有意思,英文是:"Thefirststeptowardsgettingsomewhereistodecidethatyouarenotgoingtostaywhereyouare"。中文意思就是:“如果你想往任何地方进发,首要之一步就是决定你不选择在原地逗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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