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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卖人行道是权力寻租的“活标本”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1:19:52 |
新闻链接:既然照顾弱势群体为何竞价拍卖摊位(2010年5月14日 南京日报)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 经营者被迫自掏腰包租门前过道 李奕华夫妇告诉记者,他们去年花1.4万元租了间门面,日前店铺门口马路就被划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块,底价都是1100元。“真要有人拍走门口的马路,肯定影响生意,都是搞夜宵呀,没办法,要开门只好把摊位买下来开路啊。”李奕华说。 记者看到,摊主们提供的收费票据中,统一开具的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弋阳县城管大队大队长诸庆华向记者解释:“由于软件方面的问题,电脑打发票时出不来‘占道费’,只能用‘占用挖掘费’替代了,其实收的就是‘占道费’。” 城管局称这是照顾弱势群体 “你说怎么办,下岗、伤残人员多,工作不好找,都要求摆摊设点,只能采取拍卖方式,这样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弋阳城管局副局长舒弋明向记者强调。 记者反覆追索竞价拍租公共资源的依据何在,舒弋明答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得很明确,我们做事都是有依据的。”记者查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却不是他说的内容。对此,舒弋明表示,“当然,我们从来没干过拍卖,难免经验不足,出些问题也是正常的。” 居民质疑城管以拍租代管理 粮食局下岗职工姚细林拍出价格最高的一个摊位,一年租金为1.6万元。“我摆摊7年了,实话实说,交点占道费、卫生费、排污费等管理费我们没意见,原来我们一年也交2000块左右,可这次由管理部门主持城市街道拍卖收费我们想不通,他们自称是照顾弱势群体,实际上是为自己单位敛钱。” 附近居民更是叫苦连天,“原来还是临时的,现在好了,一责问经营者,人家说是发证合法经营,油烟熏人,大小便、污水横流,噪音刺耳,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 专家强调公共设施不应成赚钱工具 对于公共资源(设施)能否通过市场手段运作,一直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政府管理城市,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城市竞争能力,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但是,很多城市的公共资源(设施)正被某些部门或群体毫无顾忌地挪为“私用”。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吴中华认为,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的竞价拍租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城管部门不具备相应职责。另一方面,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是收费的必要条件,而出于创收目的竞价拍租显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县城管部门将临时占道收费通过竞价的方式变成固定期限的经营场所,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城市道路是公共设施,这是妇孺皆知的,政府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梁木生表示,“城管局是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无权改变城市道路的公共性将其变成商品,更不能通过公权力将自己转变为商人。” 梁木生认为,“该事件中,即使有关部门愿望是好的,目的是合理的,也有很多问题可以质疑,比如拍租主体合不合法,客体合不合法,行为合不合法,程序合不合法,所以除了要立即停止执行荒唐的拍租行为,更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产生了社会危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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