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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万文物拿回家 不叫“私分”叫“保管”?

http://www.CRNTT.com   2010-07-02 10:02:21  


 
  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咸阳政协当然会逃避责任,为私分文物的违法行为涂上一层正当外衣。问题在于,如果“是保管不是私分”的解释真的被接受,那对社会将是一场灾难。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法律只是鼓励“公民将文物借给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没想到咸阳官员反过来借国家的了,而且一“借”就是20多年,如果不是捐赠人不懈追问和媒体曝光,他们还会一直借下去。

  如果“保管不是私分”的解释被接受,那意味着“文物保护法”将成为一张废纸,官员可以随意违反,以“历史原因”的理由随意践踏法律,这部法律将失去权威。失去法律的保护,文物将面临着一场可怕的灾难,随意“外借”将成风,官员人人都将文物拿到自己家中来“保管”,博物馆中的文物将成为权力分食的盛宴。

  我们注意到,咸阳政协的官员一直在强调“历史原因”———这个“历史原因”,与某些地方丑闻被曝光后用“历史遗留问题”作挡箭牌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曝光广东河源水库边非法建豪华墓地,当地官方就归咎于“历史遗留问题”,“历史”已经成为一张万能的遮羞布。咸阳官员一直未说“历史原因”是什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一切受法律的统治,无论什么样的“历史原因”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文物保护法》1982年就实施了,这些事情都发生在1986年之后,既然法律从未允许过文物可以外借给官员,也不允许“个人保管”,那么任何“历史原因”都不能成为个人占有的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物保护法》是约束每一个公民的,官员并没有可以超越法律的特权,可以利用权力优势将“私分”偷换为“保管”———甚至因为权力对文物有着更潜在的威胁,所以该法特别强调了对文物管理权的约束。

  是保管还是私分,是借用还是占有,恐怕咸阳政协自己说了不算,一切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到底是谁滥用权力把文物违法借给了官员,又是哪些官员将文物搬到了自己家中,期待有关部门能给舆论一个交代,并依法律对这些官员作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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