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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不适用于提名和参选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52:19 |
国际社会认为,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仅指选举权,不含提名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有法律规定,提名权和被选举权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并不被视为有违平等选举的原则,世界各国、各地无不如此。 香港有一种意见认为,香港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普选意味着选举权普及而平等,该平等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任何选举中的提名和参选。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认为,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仅指选举权,不含提名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有法律规定,提名权和被选举权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世界各国、各地无不如此。 选民的提名安排无划一标准 对提名权而言,世界各国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由政党提名:美国总统候选人、国会两院议员候选人,主要由共和党和民主党在党内通过预先提名。总统候选人由两党各产生一名,参议院候选人两党在各州产生两名,众议院候选人两党在各选区产生一名。 (二)由行业提名:爱尔兰参议院60名参议员中,有43名是由文化、体育、农牧渔业、劳工、工商、公共行政和社会服务等行业推荐的。 (三)由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香港特区普选行政长官时,其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后再普选。 (四)由特定的政要提名:德国总理由德国总统提名;中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 当然也还有由若干名普通选民或若干名特殊选民提名的安排,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也无须划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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