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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税制:税负不公的主因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10 10:55:54 |
“间接税制”附带的特色产物:全国统一发票 间接税制需要“发票”作计税凭证 而为了加强间接税的监管,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控制。实际上,世界其他国家的间接税缴纳,一般使用的凭证都是tax invoice,这是由国家规定格式,但是企业自行印制和发行的税务凭证。并不像中国一样,需要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甚至由税务部门制造税控机,直接介入销售一线。 发票前身为“发货票”,起初不具有征税功能 发票,是发货票的简称。直到本世纪80年代,中国并没有发票制度的统一管理办法。甚至发票这个名称也并未统一:这本源于解放前北方商行的“发货票”的凭证,在中国南方地区并不通行。解放后,也是发货票和发票的名称并用过一段时间。当时的发票并不具有征缴税款功能,而是作为计划经济体系下核定企业生产销售的管理工具存在。实际上,解放初期直至改革开放以前,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不依靠税收。因为国家可以随意调动一切社会资源,为征缴税收而生的发票也就没有存在意义。 结 语 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用“间接税”的形式征税不会由于成本的提高而对交易的竞争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当初采取“间接税制”情有可原。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继续采用“间接税制”,不单不利于为民减负,还会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推手之一。 (网易评论《另一面》201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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