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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死缓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终生监禁?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由此许多人以为“既然无期徒刑不得再减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中国为真正的终身监禁开了一个口子”。

  “早就有人明确提出应该更多地采取终身监禁的方法。由于传统的思想和复仇文化,许多人甚至还为没有更严厉的报复措施而惋惜。”一名监狱警察说,“事实上,处死与终生监禁罪犯,手段虽然不同,但是目标和结果一样,即都限制和停止了罪犯的行为,使其不能再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从惩罚的意义来看,对终身监禁给贪官造成的实际痛苦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赵长青表示,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门从技术上是很容易操作的,但是最后终身监禁的所有工作压力都将集中在监狱方面,“最直接的问题是形成大量罪犯长期积压在监狱里,还将产生医疗、养老等很多具体的管理难题,政府届时肯定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此次《刑法》修正也一样,如果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刑法》的罪名将从1997年的100多个增加到460多个。现在每年至少有100万人被法院宣判为罪犯关进监狱,常年累积后的服刑人员数字非常惊人,致使全国所有的监狱都在超负荷运行。取消某些死刑和增加某些罪名,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对监狱的影响还不算太大,而无期、死缓期限的加长,却将对监狱现行刑罚的执行模式造成很大的冲击。

  刘仁文则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如此简单理解,罪犯虽然不得再减刑,但实际执行较长刑期后,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可以假释,目前《草案》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5年。不过这当中如何防止司法腐败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国家需要在程序监控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

  他表示,按照国际通行的观点,是不允许判处罪犯“没有期限的刑期”的,即不能让罪犯感觉到前途没有任何希望,这将给监狱看管带来困难,包括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也如此,“虽然美国一些州也有一种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但是也比不执行死刑的意义要大。同时美国一些地区在进行着监狱的分类:精神病监狱、老年人监狱等,毕竟一律把罪犯放掉也不合适”。

  从1951年毛泽东关于死缓的设想来看,死刑是“罪大恶极+民愤甚深”,死缓是“罪该处死+民愤不大”。贪官是非暴力犯罪,在国际社会都提倡“少杀不杀”的大背景下,是不是“罪该处死”可以通过修改《刑法》来确定;但在对这类犯罪民愤甚深的背景下,仅仅通过修改《刑法》是难于“平民愤”的。不能“平民愤”,仅仅从立法技术上修改《刑法》,反而会带来更多问题。

  “有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被连续关押达到18年,其基本就没有了回归正常社会的能力,那么监狱存在的意义就减小了。”刘仁文说,“在中国实施终身监禁要慎重,因为投入成本太大,无论人力、物力、财力都是一项巨大的考验,而以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无法达到。但是,把现有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20年至25年则是有可能实现的。”

  他认为,以往是执行死刑多,后来判死缓的增多,尤其近几年来判死缓的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的。就现实情况而言,死缓可以成为最终废除死刑的一种过渡性措施,这与联合国倡导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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