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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七成职务犯罪不坐牢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21 10:07:47 |
1.贪污贿赂类:多数人“立功、退赃、态度好” 根据最高法1996年出台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在实际中,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情节认定就非常模糊了。山东烟台招远市检察长连俊峰就曾经对媒体记者表示,每年处理的案子中,绝大部分适用的是缓刑。“往往是法院给我们一张判决书,上面没有写什么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很模糊。而且,不同的法官判决的结果可能也不一样。”当然,更离谱的还有累犯也给判缓刑的。比如因受贿罪被判刑入狱的江西省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龚伏金,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结果又被吉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刑2年,缓刑3年。 另外,再提几个不是“缓刑”的官员的例子,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660万余元,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受贿826万,他们都被判了死缓,在判决书上,量刑轻化的理由均是“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贪污近两亿的中石油前老总则是因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死缓”了。当然,判决书也是很模糊的。 2.渎职类: 很多人直接内部处理,还轮不上法律管 有数据显示,我国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高达95%。更为严重的是,还有许多的渎职连判刑都不会,内部处理就行。比如去年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的恶果,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该煤矿党委书记被免职。而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造成沿湖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结果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处长、副处长被判缓刑,理由是“还与对阳宗海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民权利:几乎就没有因这个判刑的职务犯罪 这类职务犯罪比起前两类又少得可怜,但是在实际层面上,它非常多。例如暴力拆迁中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就很好理解。遗憾的是因为暴力拆迁而被法律追责的官员实在是少之又少。唯一能找到的是安徽阜阳副区长指使强拆获刑,但是他被判处的是滥用职权罪,本质上还是属于渎职类。另一个有名的例子是中国银行固始县支行行长闵志涛酒后猥亵、暴打几名女子,当地副县长张建成在场冷漠旁观。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遗憾的是,最后的结果是内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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