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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追尾事故善后

http://www.CRNTT.com   2011-07-27 10:00:18  


一般事故都是铁道部“自己调查自己”
  
谁来替公民做调查? 
 
  除非特大事故,都是自己查自己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属于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铁路管理机构(即各地铁路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属于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即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甬温线火车追尾事故第一时间宣布死亡人数即在30人以上,因此在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成立“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任组长。 

  但问题是,铁道部既是铁路的管理部门,也是经营部门,如果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下,等于就是让铁道部自己审查自己,而且由于铁道部的政府部门身份,即使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也始终有自审自查之嫌。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天,重大事故的调查期则只有30天。而德国ICE高铁事故和日本福知山线事故的调查报告都花费了一年以上的时间,仅前期收集和分析现场资料的时间就超过两个月。如果我们期待甬温事件能有一个像日本福知山线脱轨事故一样彻底的调查报告,显然现有的调查机制仅在时间上也是难以支撑的。
 
  特别调查会值得期待

  在西方代议制国家,议会里的各种委员会是议员展开政治活动的重要场所,一旦出现特别重大的社会热点问题,常常会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而作为议员,一旦组建或者加入这种委员会,很容易成为民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很容易出彩并获得连任,而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能借着这种方式得以行使。

  其实我国也借鉴了这一制度,《宪法》第71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只不过,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成立30年,全国人大却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只有成都,合肥等少数地区的地方人大曾经使用这种手段实现人大的监督权。以甬温动车追尾事故的影响力,也许全国人大应该考虑启动这一程序? 

  结语:灾难既然发生了,就不要让它白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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