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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带不来公平正义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0:22:23 |
判决结案得不到鼓励,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被边缘化 如果调解成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司法知识和审理技艺对法官们来说将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当法官们每天都致力于调解时,关于审判的智慧和经验将变得无关紧要,那些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将被边缘化,而那些喜好调解和善于和稀泥的“调解官”将受到青睐。比如有的法官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判决结案100件案件都没有问题,却有可能因为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率而被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北京市的一位法官则称,有时候一个判决可能会为整个行业树立起一个规则。以前法官都愿意做这样的标杆性案件,但现在,大家都变得谨小慎微,深怕“一判了之”,引发不稳定因素,纷纷选择“一调了之”。 主持调解法官也是主审法官,调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难以兼顾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调解由审判员或合议庭进行,主持调解的法官同时也是进行审判的法官,这可能使得调解的有效性和审判的公正性难以兼顾。因为调解当事人对于法官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条件,一般不敢轻易拒绝,他们会想,如果拒绝的话,将来的审理和判决还都掌握在法官手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即便不同意调解,也不敢或者不愿拒绝法官的调解“建议”,“半推半就”或者“勉为其难”地进入了调解程序。 ■ 调解是高效率司法? 强化调解往往对当事人自主性缺乏尊重,且是限制诉讼权,“久调不决”“一拖了之”成常态 主张调解优先的另一大理由是认为诉讼是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调解方便、灵活、快捷、低廉。在纠纷增加和案件负担加重的情况下,调解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但在天则经济所2006年关于法院调解现状的调查中,多数法官认为调解只是社会效果好,但是耗时费力,强调调解必然牺牲效率。很多法院为了调解工作的进行,设立人民调解室,与其他部门协商委托调解和指导调解,增加了法院的人力和管理成本。法官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了一次调解要求的话,还有多次要求等着他们,甚至一直到执行的环节。 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总以种种理由反悔,有的案件甚至数次达成调解协议,均由当事人滥用反悔权而导致调解无果。调解的高效在于协议的切实履行,而能履行协议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公正性。但是强化调解往往缺乏对当事人自主性的尊重,义务人唯一能与之对抗的就是一个字“拖”。加之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在强制情形下,调解将成为当事人没完没了的闹剧,不仅将诉讼效率,也会折损诉讼公正。 ■ 调解优先不可取 审判与调解借助不同的规则体系发生作用,适用的案件类型也不同,不存在孰先孰后 大多数纠纷确实可以通过非正规或正规的调解来解决,但是,必然有一些纠纷是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的。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讨价还价进而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审判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正义作出判决的过程,判决完全不必经过当事人同意。审判与调解分别通过不同的程序、借助不同的规则体系发生作用,适用的案件类型也大不相同。调解最适合解决“关系修复型”纠纷,通俗地说,就是熟人之间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案件。但是,调解几乎难以解决陌生人间的经济类纠纷,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非对错,是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寡,诉诸当事人情感是无济于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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