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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管理法》亟需修改

http://www.CRNTT.com   2012-02-03 11:24:36  


 
  ——加强对过程监管的要求,从事后责任追究向事前风险预防,从管理型向服务型,从直接权力行政向信息披露行政转变,从事后处罚型模式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信息披露型模式转变。
 
  ——对于现行《药品管理法》中有义务性规范而缺乏法律责任的,应在法律责任中直接衔接上相应的责任;有法律责任规定而缺乏实体义务性规定的,建议其他部分在修改时补充相应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应加强《药品管理法》与《实施条例》《流通办法》等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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