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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民间金融业国民待遇

http://www.CRNTT.com   2012-03-29 08:07:30  


 
  其次,改革银行业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建立草根金融与大型金融机构按照各自优势各司其职的市场格局。最近对银行暴利有很多批评。当然,银行并非不应获利,而是高利润的不合理盲目扩张的获得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甚至可能带来金融风险。

  现在打着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旗号,各类银行准备通过村镇银行的建立向更大范围扩张。但是简单扩张的经营模式,很难保证由大银行牵头的村镇银行能够真正为小微企业服务。银行依靠信贷扩张获取高利润的经营模式,靠扩张村镇银行继续扩张,这种经营方式可能带来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民间金融改革再次夭折。因此,我们建议银行改变盲目规模扩张并依靠利差收益的经营模式,回归中介机构的基本职能,根据本身的优势提供与企业经营和实体经济增长相匹配的信贷支持,特别要避免草根银行被挤出的结果。

  第三,金融业对内开放必须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现代金融活动与风险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是其他行业没有的。但民间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而作为监管机构的地方金融办也并非专业机构,一般都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对金融的高风险缺乏基本认识,基本没有监管意识和能力,导致有效的制度建设严重缺失,民间金融活动陷于“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因此,如果不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随着全国各地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活动越来越活跃,地方性金融风险会不断蔓延、相互渗透,甚至成为全国性的系统金融风险。

  建议银监会协助地方金融办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最简单的办法是银监会对地方金融办开展全面培训活动,让地方金融办学习银监会制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条例,并帮助地方建立监管体系和实施方法。同时,以后发生政府不作为被判决赔偿时,规定由监管人员用自有财产支付赔偿,而不是动用地方财政纳税人的钱为责任人的失职埋单。政府兜底的做法,不可能化解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甚至监守自盗的道德风险。特别要强调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政府救助不能成为惯例。

  文章最后说,民间金融改革要抛弃“一刀切”的做法,对民间资本要坚持“有保有压”。不遵纪守法的要依法处理,规范运行的应该鼓励并给予更大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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