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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丢钱包 为何老能找回来

http://www.CRNTT.com   2012-06-16 09:25:56  


 
承认报酬请求权才会真的有拾金不昧  
 
   物品要无偿归还或者归捡到者所有,都不如给捡到者一定额度报酬的效果好

  遗失物如何处置的问题上,可抽象出两个物品产权归属规则:遗失人规则和拾得人规则。前者是物品不论被谁发现、间隔多长时间最后都要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后者则是物品一旦被拾得就归拾得人所有。由于不会产生产权被迫转让的结果,遗失人规则的优势:一是其他主体不会投入资源以发现钱包,避免了多主体搜寻带来的资源浪费;二是遗失人不会进行过度预防投入以防止丢失。不足在于:一是仅有遗失人的搜寻可能无法找回物品,可能导致该物品被长期闲置,产生福利损失;二是遗失人可能预防不足,因为其预期到物品的所有权不会因为遗失而消失。拾得人规则的优势和不足,则可以相反的推导出来。简言之就是丢的东西会很快被捡到,但同时人人都在盯着你可能掉在地上的钱包,你要十分小心。

  那么,如何能够既激励搜寻又使遗失预防投入不过多呢?引入一个中间规则,即在遗失人规则基础上给予拾得人以一定的激励,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这样在保证对有搜寻优势的拾得人进行激励的同时,消除了产生过度搜寻的可能。同时遗失人规则的保留消除了过度遗失预防的可能,要求遗失人付出奖励也促使其进行预防,而不是预防不足。因此,遗失物产权归遗失人所有,但要遗失人给拾得人以一定水平的奖励是一个相对更优的中间规则。

  报酬请求权让遗失物制度的市场化运行常规化,让理性拾得人自觉守法

  作为一个理性人来说,肯定会选择对其有利的一种方式,在没有任何实体权利的情况下,肯定会自行占有遗失物,在成本与收益的博弈过程中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即不予归还。若是增设了实体权利,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激励使其主动归还遗失物,也大大降低了遗失物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让物尽快回覆到重新利用的状态。从经济学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只有增设实体权利,才能让遗失物制度的市场化运行常规化,进入一种良吐循环,让理性拾得人自觉守法,也让制度的社会积极效用达到最大化。 

  当遗失物被拾得人归还给遗失人时应当赋予拾得人以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这有助于给予拾得人以一定激励,提高社会整体的遗失物归还水平。同时,在报酬请求权支持下,还有助于发展出专业遗失物搜寻组织,提高遗失物的搜寻和归还效率。尽管报酬给付从表面来看只是财富由遗失人向拾得人的转移,好像没有增加社会新财富,但是这个安排给予拾得人以激励向遗失人主动传递遗失物信息,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了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的交易成本。这与悬赏广告下的赏金给付具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 
  
  结语: 表面上光鲜亮丽的拾金不昧,要真正做到其实非常难,不承认人性的利己与自私,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只会是纸上谈兵。试图把社会建成天堂,反而很有可能把人们带入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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