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国际视野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运动员成了谁的摇钱树

http://www.CRNTT.com   2012-08-09 11:46:04  


 
  ■ 广告收入也别想独占

  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

  1996年国家体委《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第一点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活动。运动员的经营活动包括:(一)运动员以其名义、形象,包括以其名字、图像、服装、讲话、演出等形式,通过书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商标、橱窗等从事广告或其他商业推广活动,(二)参加各类有门票、广告赞助收益的营业性表演;(三)以名誉肖像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经营;(四)国家体委认定的其他经营形式。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点(二)规定:“中心要对运动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运动员身份、与行业特点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运动员形象为烟草、酒类产品做广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像做广告。”

  广告收入单位拿20%、教练员和有功人员拿15%,15%作发展基金,运动员自己拿50%

  《通知》第五点(三)规定:“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 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 20%的比例进行分配。”综上所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运动员利用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中50%归属运动员。

  ■ 接受捐赠还得领导先点头

  捐赠赞助给运动员的奖金,30%上缴,70%归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集体所有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它名义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金额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定具体办法。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