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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咋成了“寻衅滋事”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25:45  


警方查明,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某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方式进行虐待,幷拍照取乐。
  中评社北京10月26日讯/昨日,被网友曝光虐待儿童的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参与拍照的女教师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详见链接]

  令网友大惑不解和义愤的是,虐待儿童怎么会和“寻衅滋事”扯上关系呢?实际上,《刑法》中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而“寻衅滋事罪”刚好可以拿来应付汹涌民意。但这恰恰反映了虐待儿童在中国遭遇到的法律困境。
 
  刑法中无“虐童罪”,只能拉“寻衅滋事罪”出来站台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让网友义愤的是,温岭幼教如此恶劣又明显的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儿童罪”拘留呢?

  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显然不属于幼教的“家庭成员”,所以不能适用。 

  虐童行为同样也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只有受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由于没有及时验伤,无法判断);侮辱罪也不适用,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但是此罪名应该由被害人(监护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我们所能想到的罪名,虐童行为都不涉及。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世界各国刑法的原则都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随意套一个罪名平众怒。 

  只能用“寻衅滋事罪”应对民意寻衅滋事罪是著名的“口袋罪”,它是从臭名昭着的“流氓罪”分拆而来,这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是法学界有一个共识,即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必须是社会秩序,在该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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