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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无权参政议政

http://www.CRNTT.com   2012-11-26 10:47:03  


 
  ■ 国外仅有部分国家赋予移民参政权 

  联合国192国中仅65国赋予移民一定的“参政议政权”,极少数国家允许移民担任公职

  以欧洲的经验来说,对移民“参政议政权”,即“公民权”的赋予,均是根据历史经验、文化性格、以及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情形来做出不同的选择,并不存在普世的标准。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移民者可能长期在德国工作,可能可以享受某些社会给付权,但却不能享有公民权;相较而言,法国针对外国移民的态度虽然比德国较为开放,比较愿意给予外国移民公民权,但却也同时强调外国人的“融入义务”;而荷兰作为一个以贸易与商业立国的海港国家,尽管依照国家规定是以财产作为移民赋权的基准,荷兰的某些大城很早就赋予移民公民权,包括选举权。

  但是世界多数国家对于移民赋权都持保守态度。根据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于2011年9月发布的《各国移民参政权之比较研究》中统计的数据表明,截至2007年,联合国192个国家中,有65个国家赋予外国移民一定的参政权。其中,欧洲44个联合国会员国家中,仅有芬兰、英国、葡萄牙和瑞典对特定国家开放国家级别的选举,而在亚洲,仅有以色列、香港和韩国对所有国家移民开放地方级别的选举。

  即便对移民“参政议政权”较为开放的国家,在政府高层官员的任职上都决不让步

  除此以外,对于国内政府官员的任职资格,连仅有的对移民“参政议政权”开放的国家,都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根据现行美国宪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美国总统候选人必须满足“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这三个条件,因而,即便美国著名的外交家、战略家亨利-基辛格的政治威望如日中天,最终也未能成为美国总统侯选人。然而,事实也同样证明,这位来自德国的移民拥有在美国进行政治活动的足够的自由,即所谓的“参政议政权”,可对于总统的竞选却并不能如愿。

  2008年,香港因特首曾荫权行政任命的副局长拥有外国护照问题而沸沸扬扬,舆论认为这些高官们不应拥有双重国籍。而台湾的现行法律也规定:拥有双重国籍的人不能担任政府公职,且公务员一定等级以上的人必须是单一中国籍,除此以外,在台湾“不具国籍之外国移民,不得行使任何参政权利;取得国籍之外国移民,除被选举权及特定服公职权受限制外,其余参政权如选举权、公民投票权或应考试服公职权等均不受限制,与原生国民相同,外国移民一经取得我国国籍,即得享有并行使之。”

  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普遍不具有“参政议政权”;日本曾爆发千人集会反对相关提案

  通常,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获得永久居留权(即“绿卡”)的居民与公民在所有国享受的权利大致相同。以澳大利亚为例,部分公民可以普遍享受的权利,新到的永久居民则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方能享受。而永久居民与公民最大的不同,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二是被选举权,三是参军,四是被选为陪审团成员。

  早在1988年,日本中央大学教授长尾一纮就发表题为《以选举权为中心的外国人人权》论文,提出“给予在日本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政权利”,并提倡“外国人参政法案”的出台,按照该法案,日本将赋予92万常住外国人参与地方政权的权利,其中包括近14万中国人。最终,该法案因“如果在日中国人获得参政权,就存在这部分人按照中国意志颠覆日本的可能”等因素,遭到本国国民的一致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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