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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如何避免不问不责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11:35:39  


 
  第四,问责决定。调查阶段完成后,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调查核实的结果、问责论证的结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对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实行问责,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问责申诉。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执行。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问责结果。被问责当事人所在机关单位要科学运用问责结果和社会反馈出来的问题、建议和信息,发挥问责追究、纠错、指导、预防功能,制定措施,及时科学地完善问责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七,问责复出。现在有些“引咎辞职”或被撤职的官员,复出程序不透明,损害了问责的权威性。根据相关规定,被问责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应有限制标准。一般而言,被问责官员复出前,在尊重党纪政纪处理结论的前提下,严格把握好“群众认可度更高、任用程序更规范、任用标准更严格、安排的岗位更适合”的原则,按照责任性质,具体承担责任的大小,再根据其在其他岗位上的工作业绩和对其工作能力综合考察评定后再予以重用,使之符合权力义务及责任法定的要求。

  ■ 优化问责方式
 
  将问责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推进“公平与公开、同体与异体、问责与责问”的有机结合,形成问责合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与公正有机结合。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问责”,保证民众的知情权,才能使官员行为受到公开监督,消除问责过程中的敷衍塞责等“潜规则”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才能更加负责任。比如,逐步完善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全方位地公开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的目的是实现公正问责,即根据调查事实判定具体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但不能判定其承担超越其职责的责任。如按照《暂行规定》条款,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追究责任。但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重大问题均需集体讨论、决定。如何追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做到公正处理,不断提升执政公信力。
 
  同体与异体的有机结合。中国问责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同体问责”。这种以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由于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公正性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质疑。
 
  必须创造条件,推进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首先,应明确人大提出质询案的制度和程序,要求官员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其次,拓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再次,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推动对问责事件的查处和对失职渎职官员的责任追究。如近期由网络揭发出来的“表哥”“房叔”等事件,就体现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有机结合的良好效果。
 
  问责与责问的有机结合。问责制主要是对决策失误者的合理惩处,也是对重大恶性事件、恶性结果所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明确交代。对社会恶性事件发生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和管理失衡的现象,问责制往往关注不够。问责侧重的是处理事情的结果,只有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启动问责程序。为弥补问责机制事后处理的不足,需要加大责问的力度。对决策即将发生失误或正在发生的失误,进行及时责问。通过责问,达到认识错误,纠正偏差,进而避免重大失误引起的重大损失和特大恶性事件。问责是审定职权、查勘功过、计量得失,找出责任人,严厉惩治,侧重结果;责问则是分析原因、审定规章、查缺补失,侧重过程;问责旨在挽回影响,回应民意;责问旨在完善体制,形成规范的权力运用体系。
 
  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与专家指导、民意回应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系统性、知识性和创造性的要求来展开,增强对人民群众需求的回应,形成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才能真正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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