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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女性悲剧命运的深层原因

http://www.CRNTT.com   2013-01-08 10:47:07  


 
  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法律法令的缺失和不周,以及法治的不严是把印度女性推向被强奸境地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推力。在所有强奸案中,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案件会被量刑定罪,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报案的强奸案,以致女性哀叹,她们只要上了马路就是“公共财产”。

  在法律的缺失和执法不严上,国大党领导人索尼娅甘地的话很有代表性。她到医院看望被轮奸的女生时表示:“对于这一事件我感到很羞愧,在我们国家的首都女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政府应该颁布更严格的法律以制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然而,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并非不是没有做出努力来让整个社会公正公平对待女性,这在英国殖民印度时代就开始了。1829年英国殖民当局推行种种法律制止印度社会的陋习,颁布了禁止寡妇殉葬的法令;1856年颁布了《印度教寡妇再婚法》,规定禁止种姓会议干涉寡妇的再嫁;1872年颁布《特别婚姻法》,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并认定跨越种族界限的婚姻为合法婚姻;1900年宣布低种姓可以和高种姓相互通婚,结束了种姓婚姻的历史;1929年通过童婚取缔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离婚法;1937年颁布了《印度教妇女财产法》等等。使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提高。

  1947年,独立后的印度通过颁布国家大法的形式选择了英国式的政治体制——议会民主制,为争取社会公正、男女平等和民主自由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5年,印度政府先后通过了《印度共和国特别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结婚与离婚法》。1956年通过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论处且其婚姻无效,准许离婚,妇女享有继承财产权。在后来的宪法第42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义务的相关内容,如摒弃有损妇女尊严的习惯等。

  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修改《萨尔德法》(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规定不论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将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1岁和18岁。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规定,给予、接受、索取甚至约定给予或借用嫁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984年印度议会再次通过新的《禁止嫁妆法》,对索取嫁妆者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以10000卢比的罚款。

  所有这些法律如果认真执行,一夫多妻、童婚、高昂的嫁妆、种姓婚姻等都会被废除,也都能实现和保证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和多年的文化影响,上述种种被废弃的歧视妇女的行为都程度不等地存在,而公开强暴和轮奸女性只是这些法律和法令难以全面执行的外在表现之一。

  当然,强奸女性在印度也是犯罪,但由于在这方面法律并不完善,如《印度证据法》、《印度刑法典》都无法公正惩处强奸犯案者和为受害人撑腰伸冤,致使犯罪人更为所欲为,也诱使更多的男人成为强奸犯,同时让受害人更软弱无助,忍气吞声。这进一步助长了印度公开强奸轮奸妇女的恶行。

  在执法的程序和细节上,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也或多或少地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意无意地包庇强奸犯。例如,在调查23岁女大学生被轮奸案时,警方抵达现场,所做第一件事不是救援,而是用半个小时争论案件属于哪个片区管辖,路人则是围观,没有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印度官员甚至国会议员都有强奸女性的劣迹。就在“少女轮奸案”令印度举国震惊之际,印度阿萨姆邦一名政府高官、执政党国大党议员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马还顶风作案,于1月3日凌晨潜入阿萨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间中将其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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