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国际视野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2012年中国农业经济形势与2013年展望

http://www.CRNTT.com   2013-01-20 09:25:15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少,联合社地位不清

  1.扶持政策力度单薄。合作社生产、加工、仓储等建设用地比较困难,在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和税收优惠方面得到的支持不够。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有限,覆盖面偏窄。防范合作社贷款的风险机制尚未建立,对多数合作社贷款经营的项目缺少支持。

  2.联合社未取得合法地位。据调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某乡镇石榴基地有9个主要以村为单位的石榴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彼此恶性竞争,希望建立联合社统一营销行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仅有少数地方尝试登记,毕竟合理不合法。政府农业项目和财政资金在支持联合社及其成员社的优先序方面遇到难题。

  对策建议

  (一)试点“差价直补+定量收储”补贴机制,完善价格支持方式

  1.探索差价直补办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价格支持大多采取差价补贴的经验,在小麦、稻谷、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主产区选择不同类型的地点,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采取差价直接补贴试点。既有利于降低加工业原料成本,增加消费者福利,减轻财政负担,又利于遏阻国外低价农产品冲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竞争力,提高价格补贴效率。托市期内的平均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部分,按当年平均亩产折算为每亩补贴,通过直补渠道直接发给种植户。同时,参照粮食直补办法,研究建立棉花、糖料和油料等种植户直补渠道,将差价补贴直接发给种植户。为了降低政策运行成本和鼓励规模经营,也可在主产省区或主产县只对达到一定种植规模(5~2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差价补贴。

  2.实行定量收储。日本考虑财政承受力、库存影响市场价格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大米收储采取“基准量加减增量”(150万吨加减50万吨)原理进行收储,2012年政府收储量占预定产量的12.6%~25.2%。借鉴日本经验,探索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干预的合理收储规模及其市场占比,少数主产县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可试点定量直接收储,不实行差价补贴,以不明显扭曲市场价格为限;收储的粮棉等重要农产品可用于抛售,以防止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3.提高价格支持定价机制的灵活性。根据重要农产品市场供需状况适当调整价格支持水平及其变化幅度,尽量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突破世贸组织容许中国黄箱政策的上限。尝试建立粮棉等价格支持农产品当年需求量(产量+政府收储量+净进口量)与次年价格支持水平反向联动机制。如果当年需求量增幅高,则次年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增幅就低,甚至不增或参照油菜籽曾经降价办法适当下调;相反,则提高价格支持水平增幅,刺激农民生产。

  (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制度,形成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期限登记方式。秉承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改革精神,大胆创新,鼓励地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期限登记为“长久”。也可按照城乡土地使用权平等的原则,将权属期限登记为“70年”。

  2.中央财政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办证补助。农村土地确权办证是构建中国明晰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设施工程”,具有典型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特征,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支付制度建设费用。因此,中央财政按地区财力给予不同补助,对东部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办证工作经费给予少量补助或其他鼓励,对中部地区按50%、西部按80%给予补助,对中西部贫困县区100%给予补助。

  3.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心内部尝试增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功能,并在乡村下设代办服务网点。既节约行政成本,又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4.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吹响的改革号角,借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出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可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面积比例和时间上限,以防止大量农民长期失去承包地。

  (三)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支持,鼓励联合社加快发展

  1.加大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采取奖补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水电路、仓储和大型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合作社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尽快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税务登记类型、税务报表系统和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及服务专用发票。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向规范的合作社及其龙头企业倾斜。完善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制度,支持其参加政策性保险。

  2.逐步赋予联合社合法地位并给予支持。加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制度,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目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农业项目和财政资金可通过联合社支持成员社,也可将联合社与其成员社并列同步支持。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