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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改革的权利细节

http://www.CRNTT.com   2013-01-28 08:59:09  


  中评社北京1月28日讯/近几年来,深圳在土地改革方面不断探索。新年伊始,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1+6”文件,包括一个主文件以及《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等六个附属文件。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对上述文件的主要精神、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进行了解读。

  上述试行办法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工业用地可申请进入市场流通。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占用的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用地,在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申请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

  东方早报发表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凤章文章表示,2012年5月末,深圳启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如果说,当时强调集体土地权利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化,从而实现土地权利的城乡并轨,是迈向土地权利化的大胆突破,那么今次最新动向则是迈向土地资本化、市场化的勇敢探索,其权利细节颇值关注。

  当深圳将城中村的农民土地,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并减免绝大部分出让金的方式,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时,就克服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转让的限制,将之转化为可依法自由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这种权利的内涵为何,此前文件没有规定。

  文章分析,此次的方案,尽管语言还不准确、不规范,却揭示了该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和功能。某种程度上,一个新的权利类型已悄然而生。

  首先,是处分权能的强化。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而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换句话说,既可将该使用权完全转让给别人,也可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自己保留终极性的剩余权利。而且,由于其出让、转让的是空地,甚至特别强调要土地权利人首先将土地清空,然后才可出让、转让。而一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并无再出让之说,其转让也必须满足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工业用地必须形成用地条件等条件。二者显然大有不同。

  其次,其权利也没有期限限制。一般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用途不同,有70年、50年、40年的使用权之分。但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而来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不论原来的土地是宅基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没有期限限制,其转化后也无法在时间上缩减,仍是无限期的。

  这样,深圳的土地改革,在通过国有化消灭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从而将原有集体土地上的权利转化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实际上创设了一种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即无期限、可自由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该使用权实际已很接近于土地所有权。这一点从深圳土地改革方案对流转方式的表述也可见一斑。

  按理说,在中国现有的土地权利框架下,所谓“出让”,指的是国家或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将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自己保留使用权消灭后的剩余权利。而此次深圳方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也承认其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在逻辑上就很值得思考,因为,若原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根据其享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将之再次出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获得的又被称为土地使用权的话,则前后的土地使用权,肯定是不同的两个权利:前者是母权利,享有所出让的使用权消灭后的剩余权利;而后者是子权利,有一定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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