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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是公案还是私话?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2:06:07 |
著作权 拍卖过程将信件公开、复制、宣传,已侵害书信作者合法权益 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著作权?记者了解到,目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著作权。既然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虽然不妥,却不违法。 不过,与会专家表示,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了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从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为私人信件,只是写给对方看,没有期待将来被公开,在拍卖的过程中,或在拍卖之后,导致信件的内容被公开,就侵害了作者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发表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说,“从信件的书法作品角度看,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与发表权。如果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将其公开,但如果不是已公开发表过的,信件持有者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限制。” “此外还存在复制权被侵害的问题。”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杨明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往往会出于宣传推广的需要,制作光盘以及宣传资料。如果光盘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复制,显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侵害到复制权,如果作品是未曾发表过的,还会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因此,即便在拍卖实际开始之前,就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将信件公开或部分公开、复制、宣传,这已经是一种发行行为,已构成了对权利人发表权的损害。”杨明说。 隐私权 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信,泄露公民隐私,作者有权制止侵权行为 在与会专家看来,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了作者的隐私权。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指出,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所谓“信件内容不损害钱锺书声誉”的说法,申卫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钱先生、杨先生与李国强沟通的个人信息,包括钱锺书、杨绛本人的信息,以及对别人的看法的信息,信息无所谓好的或者是不好的,只要是没有公开的,本人又没有公开意愿的话,就构成侵犯隐私的行为。” “在香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严密,从未听说过拍卖私人信件的。什么都可以拍卖,但隐私是不可以拍卖的。”王振民说,“如果允许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制止,将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指引,引导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 紧箍咒 商家逾越“红线”源自利益驱动,亟待全社会提升法律意识 据介绍,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此前曾有过法国密特朗总统的私人信件被出版一事,密特朗夫人到法院申请禁制令,后法院认为私人信件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出版。“在侵权发生前,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侵权发生后,可以向法院要求永久性的禁止侵害。”崔国斌说。 很多专家表示,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我国从宪法到民法都非常清楚,但薄弱的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此次事件,看起来是两位先生遭遇侵权,深层次看,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是法律尊严和法律权威没有得到捍卫与尊重。” 一些商家并不是不知法律的相关界定,而是明明看到法律“红线”在前,还要试着闯一闯。这既体现出法律的权威亟待树立,也暴露出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如果违背法律制度的商业行为发生后,商家受到的经济处罚低于商业利益,商家就会"闯红灯"。”有专家直言。 “个人隐私权属于基本人权,既是民事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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