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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杀婴案判赔太少折射司法悖论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11:45 |
“偷车杀婴”案嫌犯一审判死是意料之中,但赔偿仅仅1.7万元。判决虽无失当之处,可结果依然令人无法接受。诚然,无论多么公正的判决都无法挽回生命,也很难抚慰失子之痛,可至少别让法律成为对受害者二次伤害的推手。 ■ 杀婴案家属仅获赔1.7万 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未获支持 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罚金的1/3,引发外界质疑。 “对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满意的,但是民事赔偿方面,肯定是不满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对新京报记者说。 许家林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他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30万元,但是法院仅支持了孩子丧葬费1.7万元。他当庭提出上诉。 “周喜军死刑是对儿子的交代。但赔偿这么少,是法律不公。”许家林说。 对此,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汝久认为,被告人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罚金的,5万罚款没有问题。 但1.7万元只是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魏汝久介绍,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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