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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徒还是英雄—— 斯诺登问题的宪法解读

http://www.CRNTT.com   2013-07-06 10:19:08  


 
“国家秘密”谁说了算

  在美国历史上,这样的“英雄”是有人做过的。在1970年代,美国反战运动风起云涌。有人偷了国防部文件,交给反战人士埃尔斯伯格(DanielElsberg)。文件题为“美国越战史”,主要描述了美国政府发动越战的经过,其中或有一些不光彩的细节。埃尔思伯格试图通过报社来披露这些文件,从而对政府决策施加公众压力。联邦政府获得消息后立即申请法院禁止报道,宣称一旦公布这些文件,后果将是“增加美国战士的伤亡、摧毁盟国合作、极大增加和敌人谈判的困难并延长战争”。政府律师主张,行政部门有义务保护国家并禁止公布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分别做出不同判决: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准许《华盛顿邮报》发行消息,而第二巡回区法院却禁止《纽约时报》发表同样报道。

  在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接手了这个案子的上诉,并以6∶3的表决结果驳回政府请求,判决政府所出示的证据并不足以禁止敏感文件的披露。最高法院的全体意见指出:“对于任何对言论的事前禁止,本院都推定它违宪无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举证负担,为施加这类限制提供理由。”如果国防部文件确实涉及军事秘密,报社当然不能擅自披露;但是如果文件只是涉及一些历史故事,那么即便某些真相的披露确实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形象,甚至为谈判带来一点难度,保密的国家需要仍然不足以压倒在通常情况下更高的公共利益——言论与新闻自由。军方文件披露后,美国并没有面临灭顶之灾,也没有应验“极大增加和敌人谈判的困难并延长战争”的政府预言;恰好相反,此后美国很快撤军,终于脱离了让自己伤亡惨重、身心疲惫的越战泥潭。

  由此可见,不是总统大笔一挥,“机密”图章一敲,有关信息就成了不可触碰的“国家秘密”,泄密者就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倾力追剿。被封为“国家秘密”的文件是否构成真正的国家秘密,需要经过法院认定。有些“秘密”可能正是应该披露并让公众知情的信息,而政府部门却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而滥用定密权,将其蜕变为掩盖自己违法乱纪的“保护伞”。2006年,台湾当局陈水扁夫妇因涉嫌贪污“国务机要费”以及伪造文书和伪证,“第一夫人”受到检查机关起诉。但就在庭审前一天,行政当局突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正在审理此案的台湾地方法院归还政府当时提供的所有国务机要费发票,引起当地舆论一片哗然。对此,台湾地方法院的回应是审理继续进行,但是因为证据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有效解决了司法公正和保密两种不同需要之间的矛盾。假如法院要调查“第一家庭”涉嫌贪污国务机要费的弊案,而陈水扁控制下的行政当局却可以将主要证据全部贴上“国家秘密”的封条,那么官员腐败如何得到调查和惩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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