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性贿赂入罪的十大理由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41 |
性贿赂,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婚姻之外,非法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然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一方以权谋色、另一方以色牟利的权色交易。多年以来,是否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治罪范围,一直存在争议。近来,备受瞩目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再次使性贿赂入罪的问题引发舆论波澜。法律到底如何界定贿赂的范围,值得深思。 真理越辩越明,十多年来的争论已经让性贿赂入罪的种种利与弊都暴露出来。而比较鉴别之后,我认为,性贿赂入罪的理由已经十分充足。 其一,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刑事立法原理,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性贿赂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收受贿赂主要是职务犯罪,其本质上就是“出卖公权,获取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的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凭借权力为提供性贿赂者牟取利益,同样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是私利不在于钱物,而是追求性的刺激,收获性生活的感官享受。这种感官刺激和享受正好能满足一些官员对精神利益的追求。 实践证明,“性贿赂”已屡屡成为重大腐败事件的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所谓“饱暖思淫欲”,“权力是最好的春药”,都说明性贿赂在当代社会更是有机可乘,其社会危害性充分反映出犯罪之恶,必须运用刑法加以惩治。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