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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体招嫖门”猫腻有几多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0:43:23 |
背景 装修引纠纷 爆料人卖房抵债 据倪某介绍,2008年,他加盟了一家快捷酒店,店址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他与顾某签订了装修协议,该协议及两次补充协议显示,由顾某的公司对这家酒店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先支付总造价的30%,然后每月再支付15万元及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直至付清。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其他一些问题发生了较大的争议。 2010年,顾某将倪某告到了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并称工程款为1100余万元,倪某只支付了100万。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建筑审计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审计,认为工程总造价应为820余万。因此倪某一方应当向顾某支付工程尾款720余万。但这家连锁酒店的公司总部出具的加盟确认书却明确算出,倪某加盟该店,整个装修工程造价应该在440余万。此数字与顾某和倪某所签协议约定的500万工程造价基本吻合。 2011年4月,闸北区法院判决倪某败诉,判决倪某支付顾某剩余工程款720余万。 倪某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海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倪某于去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该申请再次被驳回。 在这个过程中,倪某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判决的“老赖”,并被下了限制高消费令,这令他的生活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为了早日摆脱“限高令”的影响,倪某于去年7月将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住宅出售,用以支付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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