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国际视野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刑拘初中生:执法不应跑偏司法解释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网络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需要完整、准确理解
  中评社北京9月22日讯/腾讯评论今日话题今天登载专题文章《刑拘初中生:执法不应跑偏司法解释》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涉及网络谣言的若干司法解释。在网络谣言日益泛滥的今天,两高的做法回应了民众的关切。但这刚刚出炉的司法解释也不可避免地引发部分执法者和民众在理解上的混乱。9月17日,甘肃天水张家川县警方刑拘一名“散布谣言”的初中生,这一举动有很大的跑偏之嫌。[详见链接]

“转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本有严格限定

  “转500次可判刑”针对的是诽谤罪,而不是所有网络谣言

  9月9日两高出台的十条司法解释中,以第二条第一款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段字眼最为引入注目。在媒体报道中,该条款往往被浓缩为“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在整个打击谣言大背景下,许多网友更是简单理解为“传播谣言转发500次即判刑”。

  这种简化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人民日报就澄清过,这是对本次司法解释的误读。“转500次可判刑”这一说法针对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即通常所说的诽谤罪,涉及的是“诽谤信息”,并非针对所有网络谣言。诽谤罪,刑法原文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所谓“他人”,指的一定是“自然人”,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如果当事人只是说“哪里死人了”“某某部门枉法不作为”,不涉及特定的自然人对象,就不能称之为诽谤罪。前几年轰动一时的“吴保全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吴保全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不仅没有出现这个“他人”的名字,更出现了“诽谤政府”的奇闻,从而成为法律界一大笑话。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