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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气污染案索赔:政府车企买单 | |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0:07:02 |
自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民众接连不断的环境诉讼案件,催生了《公害健康补偿法》等系列法律构成的受害者救济制度 在日本,民众可依据《民法》、《不法行为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环境污染加害者依法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赔偿责任。自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民众接连不断的环境诉讼案件,催生了《公害受害者救济特别措置法》、《公害健康补偿法》等系列法律构成的受害者救济制度。1973年迫于大气污染判决的影响以及公众要求污染损害赔偿的压力,政府制定了《公害健康补偿法》,该法通过向污染企业强制征收污染费,为污染受害患者提供损害补偿费用,利用行政补偿手段实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此外还有《公害纠纷处理法》、《公害犯罪处罚法》、《公害防止事业的费用负担法》等相关配套法律。 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受害者以汽车尾气导致哮喘多发为由,将日本政府、高速公路公司及汽车制造商都列为被告要求赔偿 1996年5月,住在东京都内23区多条干路沿线的呼吸道疾病患者认为柴油车排放的尾气污染了大气,导致他们健康受损,于是他们不仅将负责管理道路的日本政府、东京都政府和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还首次将制造并销售柴油汽车的丰田、日产等7家汽车制造商一同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排放含污染物的汽车尾气。其后几年里,又有受到同样损害的原告分别对相同的被告提起诉讼,诉讼次数达到6次,原告人数共计633名,诉讼时间长达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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