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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地方债务

http://www.CRNTT.com   2014-01-11 10:10:01  


 
  由此可见,软预算约束是地方债务膨胀的关键因素。

  地方债务治理机制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文章认为,从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来看,尽管近两年增长较快,但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整体可控。

  从长期来看,地方债务治理机制主要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债务约束的预算改革,这是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关键所在。这是个系统工程,习主席说是“啃硬骨头”。这可能要改变中国的分权式竞争体制(GDP竞争的政绩考核制度),重构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在分权式竞争体制下,只要一旦经济下滑,重启地方进行融资和进行竞争性发展的这种特征就顽强存在。治一阵子又起来一段,起来一段又治一阵子,永远跳不出这个循环。

  第二个问题是地方政府未来要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市场融资主体,必须要有配套的制度的保障,使其能获得相应的与债务匹配的偿债收入,这样才能为其设计对应的金融解决方案。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与地方政府举债相对应的偿债结构主要是两个制度安排。

  第一个是高效率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基础设施的运营不是完全靠政府财政补贴,相当部分是靠市场化运营和使用者付费,而中国目前主要靠财政补贴,比方说,北京拥有全世界最完善的基础设施,但收费可能是最便宜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自然垄断性领域(电网、铁路、油气、水网等),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这有利于形成支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合理偿债收入。

  第二个是地方政府要有稳定的主体税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的收入是以不动产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的。由于分税制没有形成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中国的地方政府越来越求助于“土地财政”,行为短期化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届别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通过土地出让,50年或70年的土地租金事实上被政府一次性收取,而一届政府的任期只有3至5年。这种不对称性是诱使地方政府无休止地占用辖地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因)。

  城建投融资机制的改革对策

  文章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决定》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这为建立权责明晰、多元化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指明了方向。

  根据《决定》的精神,就未来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金融解决方案)提出以下四种对策:

  一是产权对策。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基础设施产权向社会资本的转让。为此应建立基础设施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以便地方退出部分国有股权,盘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有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运作手段为新项目和在建项目筹集资金。

  二是机构对策。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专营机构,或是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特别账户,封闭管理平台资金运用和偿债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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