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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反腐大势下的避税天堂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11:29:43 |
公开与透明是大势所趋 “很多违法的经济活动都是以这些避税地为中心来开展的。因此各国从治理经济秩序的角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的角度处罚,越来越认识到必须联合起来对离岸中心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规制。”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需要监管的不仅是逃税问题,还有金融安全、反洗钱等问题。这些行为的存在,对国际经济秩序影响很大,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家近年来逐步形成共识,对于离岸中心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必须进行管制。 “最近打击这些行为的步伐越来越快,并且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措施。”施正文说,一些离岸中心在国际大环境之下,也作出了相应让步,如瑞士银行业已经打破保密传统,与美国签署了信息交换及透明化的相关协议。一些离岸中心与中国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也是大势所趋,毕竟在当前国际环境下,这些离岸中心并不愿背负“犯罪天堂”的名声。 但施正文认为,外界不应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抱有太大希望。目前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是双边协议并非多边协议,需要国与国之前通过协商来签订,且执行方面也有很多操作空间,对于拒不执行的情况也缺乏严格约束。 “情报交换的内容、方式,到底能够具体到什么程度上,各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范本。”施正文说。 “现在也在探讨一些更进一步的方式。”武礼斌亦认为,美国已经颁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要求所有的美国税务居民和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否则将开展惩罚性措施。美国还作为主导者与多国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常规信息交换手段,两国互通居民海外资产状况。这些措施都值得中国监管部门借鉴。 离岸资产监管待深化 早在十年前的研究数据即显示,外逃腐败分子转移至海外的数百亿美元资产,大都通过离岸公司。有媒体曾报道,中国铁路系统贪官张曙光的妻女,也曾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过一家名为“东亚贸易集团”的离岸公司,尽管设立离岸公司并不违法,但官员及其亲属此举,却存在利用离岸公司来收受贿赂及转移资产的风险。 国家层面也早就开始关注这一现象并采取规避措施,前后出台了“75号文”和“10号文”。 “75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10号文”则是指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2006年9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做了修订),主要针对关联并购及海外上市须经监管部门批准,被认为是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杀手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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