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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15 09:29:41  


 
  以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义

  文章认为,无论从中国的国情考虑,还是从中国税制考虑,建立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分配体系是适应中国分税制改革要求的。

  一是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96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56个民族,13亿多的人口,国情的基本特点是“人口多,底子薄,地方发展不平衡”。这决定了中国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任何改革和发展的举措不和国情相结合,简单地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寻找适应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也一样,完全靠中央没有地方的配合,税收收入的征收难度大;而完全依靠地方没有中央的支持,税源分布的不均衡而产生的财政收入不均衡,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难以实现,这不利于区域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而共享税把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凝聚在一起,劲往一处使,同向思维,自然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有利于共同把财政收入“蛋糕”做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适应中国税制特点的需要。从税制本身看,作为中国共享税主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也适合作为共享税,更有利于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更有利于分配的公平。而增值额的计算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采取环环抵扣的方式实现的,是一个完整链条,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或取不到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的链条就不完整,增值税的优势就体现不出来。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有利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从而使增值额的计算,使增值税的优势得到发挥,以推进企业的生产革新和技术进步。所得税的道理也同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规模化、集团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总部经济、经济联合体、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等经济模式不断出现,而把所得税作为共享税,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所得税的调剂,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是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由于分税制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虽然这有利于确保中央税的征收,避免中央财政收入的流失,但也为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留下了隐患,一些地方为了地方税的征收、地方财政收入的完成、地方财力的增强、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和中央争税源时有发生。而把更多的税收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立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地方和中央的税收征管目标一致,地方和中央争税源的弊端就可以避免,这有利于税收的征管。同时,这种税收模式也有利于优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四是适应构建税收新秩序的需要。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中国政府一直很重视,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地方各级政府一直把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招商引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政策手段,使得国家规范整顿税收秩序困难重重,收效甚微。分税制以后,国家加强了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地方政府就从地方税方面做文章,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转入地方税,地方税的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受到冲击,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出台地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事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税收优惠的相互攀比,地方招商引资竞争变成税收优惠竞争,这不仅侵害了税基,而且破坏了税收秩序,进而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建立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央,实则阻断了地方利用税收优惠的念头和政策手段,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只能更多地在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上做文章,这就有利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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