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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如何妥善处理“民国”符号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5-06-14 00:50:43  


 
  “一国两制”既是实现和平统一的手段,又是实现统一后的政治安排。首先,“一国两制”体现了策略的灵活性,它“允许一个国家存在两种制度,允许两个不同管辖权的‘高度自治’,允许维护不同制度与不同生活方式,不仅‘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还可以‘继续投票、选举照搞’,允许继续搞资本主义那一套,说到底是允许维护现状。”另外,“一国两制”亦坚持了政策的原则性,“两制”的前提是“一国”,不论是香港、澳门还是台湾,它实行不同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共同维护“一中框架”,维护“一个中国”,不能造成“两个中国”。对于解决台湾问题来说,“一国两制”方针策略遇到的关键问题在于“一国”或“一中”的分歧,“两制”归根到底是允许维持现状,符合两岸共同的需求利益,而关于“一国”或“一中”的问题,两岸虽然在维护“一中框架”上存在一定共识,但对于“一中”的具体内涵的解释仍然存在分歧。“中华民国”作为一个国家政权符号在台湾仍然属于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认知,并且近年来,在“台独”势力“去中国化”运动的影响作用下,在台湾的“民国”符号还发生了一些异变,逐渐被曲解成“台独”意识。两岸政治关系中“民国”符号的问题,不仅对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带来复杂的影响,而且直接给“一国两制”方针的推进实施带来阻碍。因此,在当前不断深化推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背景下,有必要首先厘清一些“民国”符号的相关问题。

  当前“民国”符号的政治空洞性

  首先,应当客观地认识到“中华民国”作为一个曾经的国家政权符号其内涵在当前是空洞的。要认识“民国”符号的政治空洞性关键是要厘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替代“中华民国”的继承关系问题,如果是政府继承的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中国之下的一个政权符号,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实现政府继承之后,“中华民国”就已经不复存在,“中华民国”也不再具有政治上的意义;而如果是国家继承的话,作为一个拥有行政机关、人口以及外交国的国际行为体,“中华民国”仍然可能具有一定政治意义。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的政府继承的关系。根据国际法的一般标准,判断继承关系是属于国家继承还是政府继承的关键在于继承前后的国家是否具有同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其领土、主权与之前的“中华民国”相比并未发生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缔结国际条约、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及与其他国家建交都是按照政府继承规则进行。在国际事务中,为避免造成“两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不承认国民党政权、断绝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作为建交的先决条件。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进一步在国际社会证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实现政府继承的事实。此后,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在整个中华大地(大陆和台湾)上只存在一个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以中国(China)指称这个国际法主体。而“中华民国”作为一个政权符号已经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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