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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政治关系 “中华民国”如何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三)“中华民国”犹存论”的两种变相说辞

  1、“角色易位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说辞,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主权代表政府,尽管没有在联合国正式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中国主权代表政府的性质;1971年之后的台湾当局(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尽管不能在联合国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如同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并不影响“中华民国”作为主权政府的性质。

  那么,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年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在主权地位、性质方面是否相同?两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众所周知,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了中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并行使主权管辖,理应是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阻挠,其未能在联合国行使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所以,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时,用的是“恢复”一词,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权,只是被限制或剥夺了,是代表权的“恢复”,而非“开始”。特别是在197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正式代表中国,其与中国在国际场域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而当下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则不具有同一性,尽管台湾现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与20多个国家维持“邦交”关系,但这纯属“金钱外交”的产物。从“国家”构成的角度来说,台湾方面所谓“中华民国”已丧失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控制和管辖,也不具备代表整个中国的资格和条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并非简单的“角色易位”,两者的性质、地位、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本不同。台湾学者的这一说辞,旨在凸显“中华民国”主体性”。

  2、“平行治理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另一说辞,其主要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理上拥有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主权,但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同样拥有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主权,而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台湾地区。该说辞实质上是“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另外,该说辞还被某些台湾人士简约为下列一个公式:“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中华民国”(ROC)’”。⑲这个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个中国内部存在着两个中央政府”或者“一个国家,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旨在论证“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湾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地区中央政府的承认,来换取大陆方面对“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的承认。上述观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必须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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