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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用市场化思维和手段去杠杆

http://www.CRNTT.com   2016-04-14 08:53:18  


 
  (一)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让银行对有问题贷款的企业实行债转股没有法律障碍。《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投资非金融企业和不允许持有非自用不动产,但并不禁止银行被动地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被动持有股权有资本占用的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商业银行可以自主权衡资本的占用布局和资产风险权重的取舍。

  如果银行想对非金融企业长期持股降低企业债务率,应通过设立独立的投资机构运作。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会消耗银行过多的资本,对银行来讲是不经济的,因而更好的办法是由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运用社会资金完成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

  银行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有法律上的障碍,《商业银行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可以通过国务院授权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长期应加快立法。《商业银行法》修法已进入人大常委会五年修法计划。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已用一年多的时间集业界学界之力起草了《商业银行法》修法建议稿——《银行业法》,草案对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牌经营证券、信托、保险作了规范。此草案以人大代表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希望国务院修法时参照。我们应加快《商业银行法》修法进程,从法律上确立银行通过集团公司方法进行综合经营的模式。

  (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行为

  对于现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十五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企业债转股业务,也应秉承市场化的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应占用他们的资本金。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以满足持股的需要,他们也可以发起股权投资基金,以更好地发挥其业务专长。在财政资金日趋紧张的情势下,财政不宜再用国家信用为政府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功能所在。

  为了更好地用市场机制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国家应放开打包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仅限于政府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市场主体多了才能让银行与不良资产买方处于平等交易的地位,充分挖掘不良资产的价值。至于担心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道德风险问题,只有采取公开、透明的办法用阳光政策加以解决。在利益面前政府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也不能保证洁身自好,也需要阳光化的市场约束。

  结束语

  文章强调,债转股是市场化、法制化去杠杆的工具之一,但一定要切实贯彻市场化原则,即充分尊重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的自主意愿,切忌拉郎配和指标分配。用好了这一市场工具可以换来一个健康的发展机制,优化中国的经济结构,用不好会成为逃废债的盛宴,寻租设租的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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