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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析蔡当局申请参与ICAO可能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6-08-07 00:07:57 |
其二,依循先两岸、后国际的路径。台湾方面要参与国际组织,原则上应该在两岸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具体谅解和方案后才能进行,一意孤行的单方面行动不会被大陆所接受。实践也证明,台湾当局越过两岸协商、单方面谋求国际参与的企图从未成功。这是因为:首先,一些国际组织的章程或组织法明确规定,在接纳某一国家的地区成为其观察员、副会员或准会员时,需要事先经过其所属主权国家的同意或由其代为申请参与。台湾若以非国家的地区身份申请成为国际组织观察员,根据国际惯例,必须征得大陆方面的同意或由大陆方面代为申请,否则不能参加。台湾当局即便不同意让大陆方面代为申请,也必须与大陆积极协商,事先就加入名称、身份、旗帜、歌曲及具体途径等各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之后,再到国际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其次,台湾当局越过大陆的单方面诉求,会给大陆带来政治压力,大陆必然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单方面的推动必会“流产”。事实表明,在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上,台湾当局采取对抗性做法不但无济于事,而且会伤害两岸人民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感情。台湾方面必须认识到,在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路径上应坚持“从大陆走向世界”,而非“从世界走向大陆”,期待通过在国际社会四处活动而给大陆施加压力,进而达到其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其三,采取个案处理模式。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上,尽管台湾方面主张“通例式”解决,大陆方面主张“个案式”处理,但最终被国际组织和两岸双方共同接受的操作惯例是个案处理,即对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采取逐年逐案逐次解决的处理方式。这是因为:其一,每一个国际组织接纳新成员的条件和程序都不一样,台湾方面期望参与的国际组织也情况各异,不存在一个可以普遍适用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固定模式,国际组织的复杂情况决定了大陆在处理该问题时只能依循区别对待的个案处理原则,无必要也无可能提出一个“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二,目前岛内尚存在“台独”活动,加之岛内实行政党轮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大陆同意按照“通例式”方案来处理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那么很可能造成台湾广泛参与国际组织的局面,最终形成“农村包围城市”,甚至再度进军联合国的态势。对大陆来说,这无异于陷自己于被动,所以大陆一贯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尽可能地避免简单划一式处理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最大限度地防范或减少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就台湾参与2013年ICAO大会而言,当时的操作模式是,台湾参与2013年ICAO大会不能成为此后参与的先例,即时间上不能延伸到2013年以后的ICAO大会,空间上不能涵盖ICAO之外的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台湾先前参与2013年ICAO大会的事实不能成为此次要求参与的根据和理由。 从以上这些“操作惯例”,不难勾勒出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可行模式,即台湾必须先行就加入国际组织问题积极与大陆沟通协商,而与大陆积极协商的前提条件是承认“九二共识”,没有“九二共识”作政治基础,两岸就无法协商。两岸在马英九时期所形成的这一“操作惯例”不是任何一方强加给对方的,而是双方在互动中不断磨合、演化而形成的。既然是“惯例”,那么蔡当局就必须继续依此来处理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具体到本次ICAO大会,如若蔡当局真心想参与,就必须先接受“九二共识”,否则难以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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