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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绿色恐怖”的法西斯化倾向

http://www.CRNTT.com   2017-04-10 00:10:24  


 
  根据草案,“国家”保防工作共分成:“军中保防”、“机关保防”和“社会保防”等三大区块,“中央”由“行政院”长担任召集人,各县市设地区保防工作会报,由县市长担任召集人。草案提到,如发现可疑对象,经机关首长书面同意后,得查访当事人并得向各机关、团体或个人调阅相关文件或资料,如已有危害国家机密之虞,保防人员得行使临检权,并得行使安全检查,若有急迫情形,得行使查扣权,即时扣留物品。⑥

  而“调查局长”蔡清祥,接受媒体采访时,更详细地说了“保防工作法”的相关内容。他说:“现在对于可疑人等没有办法访谈查证,引用《刑法》与《社会秩序维护法》搜查,人家会称没有犯法而不接受约谈,但保防专法通过后,在一定的构成要件下,就可以找来查证访谈、查看身分证,甚至查扣。”另外职责分配上,则是由“国防部”负责军中保防,“法务部”负责公务机关保防,“内政部”负责社会保防,往上有“行政院”层级的督导会报。法律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机关以及军队,还有“民间重要科技单位等社会领域”。⑦也就是说,民间企业,假如与台湾政府有技术合作,或者如台积电等具备重要高科技技术等,都将会成为政府“保密防谍”的范围之内。

  “保防工作法”让行政机关  彻底架空台湾司法

  蔡局长的访谈,关于未来的保防工作法内容,有一项理应为重要参与者的机关,完全没有提到,那就是法院。相对的,中央负责执行的单位,全部都是“行政院”底下的部门。而且各地方承担保防工作的,竟然是“县市长”。上述负责执行保防工作部门的首脑,不是台湾最高领导人可以随时更换的“政务官”,就是具有浓厚政党背景的“地方首长”。须知,政务官和地方首长,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更不同于司法官。他们并不具备“行政中立”的义务,他们的职责是执行执政党所颁布的各项政策。把保防工作的权力放在这些人身上,无疑是让台湾最高领导人,拥有了一个如“锦衣卫”般全权听命于自身的情报机构。而法院这个理应以保障人民基本权益为己任的机关,在这一系列对人民身体财产安全产生威胁的法律中,却几乎无立足之地。

  过往台湾地区,能够执行约谈、临检等职权的,应该是具台湾“刑事诉讼法”229~231条所规范的“司法员警”。一般乃指员警、宪兵、以及部分调查局和海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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