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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症结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结论:史观重树后遏制“法理台独”的宪制进路

  当前,在民进党重新执政的背景下,岛内“台独”分裂势力正从政治、文化、历史、民族、经济、法理等多个层面分路突进,意欲割裂两岸在各层面的连接,以实现其分裂目的。⑮在这一背景下,能否将具有“一个中国”因素、且能为我们维系两岸法理连接提供重要支持的台湾地区现行“宪法”视为一种正向资源,对于我们打击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从本文对“法统”视角下“中华民国宪法”变迁的回顾与论述看,在当前形势下重新探讨“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定位问题,并不意味着否定《废除六法全书指示》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更不意味着否定新中国建立的合法性、否定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在当前形势下,我们探讨“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定位问题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这部“宪法”以合情合理安排,实现巩固和维护“一个中国”框架,促进两岸政治互信,为两岸展开高阶层政治商谈提供条件。只有厘清《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真正废止对象,将作为“中华民国宪法”中的“中国性”和“专制性”相区分,才能在对台工作中,更好地运用这部“宪法”的“一中性”因素,以期实现对“法理台独”活动的宪制制约。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②张晋藩:《辛亥革命百年话法统》,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③参见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蒋晓伟:《论中国的“法统”》,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④《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对于政治协商会议之决议案》,载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047页。

  ⑤《申报》,1949年1月1日。

  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序言。

  ⑦刘山鹰:《中国宪政的选择——1945年前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⑧《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⑨参见祝捷:《“民主独立”的台湾故事与香港前路》,载《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

  ⑩参见周叶中、祝捷:《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0页。

  ⑪“释字第31号解释”之“解释文”。

  ⑫参见周叶中、祝捷:《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⑬参见周叶中、祝捷:《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7页以下。

  ⑭参见[日]若林正丈:《战后台湾政治史——中华民国台湾化的历程》,洪郁如等译,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4年版,第214页。

  ⑮参见祝捷:《“台独”的推进策略和七种形式》,载《中国评论》2016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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