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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多维视角审视ECFA存废

http://www.CRNTT.com   2020-09-07 00:05:06  


 
  一、ECFA本身视角的审视

  (一)两岸签署ECFA的初衷

  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在重庆正式签署ECFA。回顾当时ECFA签署的背景和相关过程,可以看出两岸在签署ECFA的初衷方面既有明显的不同,也有很大的交集。从当年中央对台工作会议的精神看,大陆推动签署ECFA的初衷主要在于推进两岸交往制度化和机制化进程,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中不断增进台湾同胞的福祉。①从台湾经济特征、当时面临的困境及2010年4月25日“双英ECFA辩论”的相关内容看,台湾方面推动签署ECFA的初衷主要是解决台湾经济日益被边缘化问题,探索融入区域经济整合大趋势的路径,为台湾经济找出路。正如时任台湾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先生和海基会经贸处副处长邓岱贤先生最近撰文指出,ECFA对于台湾这样的小型开放出口导向型的经济体极为重要。②两岸签署ECFA初衷的交集是互利共赢、共同增进台湾同胞的经济福祉,这一共同初衷的实现方式就是ECFA所开启的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

  (二)WTO框架下对ECFA的审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第24条第5款允许成员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者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必须的临时协定;第5款(c)项规定:“本款(a)项和(b)项所称的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③这一规定意味着WTO成员可以在WTO框架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并根据需要先签署临时协定。WTO《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中对临时协定合理期限的解释是: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④由此可见,WTO框架下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限原则上是10年。

  两岸都是WTO成员,ECFA是两岸遵循WTO基本原则并结合两岸特色签署的框架性经济合作协议。依据上述规定,ECFA在性质上属于为形成正式自由贸易协定(FTA)而签订的“临时协定”或“过渡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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