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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少数民族权益“结”与“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在行政专责机关的设置上,1996年12月10日“原住民委员会”正式成立,专责统筹规划“原住民”事务,其政策目标有四:“维护原住民的尊严与权益”、“提高原住民的社会竞争力”、“传承原住民的文化资产”、“提升原住民的生活品质”。〔13〕因应台湾地区“立法院”对“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的修正,2002年3月25日,“原住民委员会”更名为“原住民族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的成立,正式宣告“原住民”得以参与台湾地区“中央”决策机制。“原住民族委员会”是专责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为少数民族权益保驾护航。

  在司法个案维护方面,近年来,有关少数民族权益受损案件层出不穷,除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及相关智慧财产权之外,最多的案件莫过于传统习惯与现行“国家法”的争议问题。举例而言之,如,泰雅族风倒榉木事件,本案目的在于维护部落集体共识,最终还给少数民族之尊严与尊重;布农族丹大林道水鹿事件,主要原因在于普通人欠缺少数民族狩猎文化思维;邹族头目蜂蜜事件则起因于少数民族传统领域主权未获尊重;卑南族大猎祭狼烟事件,漠视部落岁时祭仪是事件发生的导火索。〔14〕诸如此类部落间规范冲突的重要案例不胜枚举。而这些案件的处理,都以积极保护与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尊重少数民族自主性的部落发展为起点,最终回归于建立部落间共有、共享、共治、共管机制,为少数民族权益在司法层面建立保障机制。

  (三)实践运行:从个体性的权利保障到群体性的少数民族运动

  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的是,台湾地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仍旧处于相对底层和失语状态。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降,台湾地区少数民族的社群意识逐渐觉醒,开始争取本民族的自主地位与权利,由此引发少数民族运动,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原住民族运动”或“原住民运动”。〔15〕群体性的“原住民族运动”爆发,肇因于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络变得频繁,个体性的权利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群体性需求,少数民族突破个体,将散落的弱势个体集合,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致力于在主流社会中找到位置,由此产生“原住民族运动”的聚集效应。

  台湾地区“原住民族运动”从1980年代迄今,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反侵占、争生存、恢复姓名、还我土地到族群正名,少数民族有系统地论述自己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危机,其中族群正名(或复名)是在“我们原住民”集体意象之外,进一步建立“我的认同”。〔16〕20世纪80年代以来,“还我姓氏”、“正名运动”、“还我土地”运动被标举为台湾少数民族权力运动的三大诉求。〔17〕从个体性的权利保障到群体性的少数民族运动,虽然少数民族争取权益保障的方式在发生变化,但其目标却是始终如一,即追求民族认同。而认同的终极目标是回复归属感(sense of belongingness)与自尊心(self-esteem),归属感关系到自己如何被他人看待以及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问题,使自己在一个同质性社会或群体中得到接纳,自尊心关系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是否刻意被污名或贬抑,它决定了个人对群体的融入或疏离。〔18〕少数民族群体希冀藉助群体性的运动 方式,寻求社会归属感与自尊心,以主动融入社会的方式,得到社会各界的接纳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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