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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一)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正确适用追诉时效

  第一,追诉时效期限。依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积极参加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其他参加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情节一般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但存在一个例外,即犯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经过二十年,如认为必须追诉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必须追诉”是指“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台独”顽固分子犯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虽然经过二十年,但属于“必须追诉”的,不受二十年的追诉时效限制,可以终生受到追诉。

  第二,追诉时效的计算。依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意见》第12条作出了相关规定。首先,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⑦例如,赖清德主观上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多次发表“台独”分裂谬论,应以其最后一次发表“台独”分裂谬论之日起计算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追诉时效。其次,犯罪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的状态,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⑧例如,民进党当局通过制定或修改课程纲要,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和法理事实,其“文化台独”和“历史台独”行为和状态持续存在,其追诉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再次,依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台独”顽固分子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在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又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追诉时效的延长。依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延长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二是“台独”顽固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与《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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