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新形势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探讨

http://www.CRNTT.com   2008-12-08 06:53:19  


 
  虽然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已超过300万个,但由于规模小、力量弱、缺乏人才和经验,对国际舆论和国际事务的影响非常有限。截至2005年,世界上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2719个,发达国家占70%,发展中国家仅占30%;与联合国新闻部保持着“正式”关系的近2000个非政府组织中,发展中国家仅占16%。在大多数联合国会议上,至少80%以上的非政府组织与会者来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很难被国际社会听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当今国际舞台上,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影响国际舆论的重要信息源,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战略力量。而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统治”观念的误导,中国的执政者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过于负面,致使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过于迟缓,已经阻碍了中国的和谐发展与和平发展。

  早在四川抗震救灾之初,当抢救生命高于一切时,四川事实上成为了我国非政府组织运作与志愿服务的试验田。笔者衷心地希望,四川的这块试验田能在灾后重建中存活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如果四川省能在公民社会发展方面大胆探索,不仅能够极大地促进四川的灾后重建,促进四川的可持续发展,还能在很大程度上为中国的社会管治积累宝贵的经验、教训和人才。

 三、构建“社会特区”的原则性设想

  在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社会特区都是一项十分严肃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社会系统的改革势必会引发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相应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在传统的社会管治模式下,灾后重建又势必受到制度性羁绊。鉴于灾后重建的迫 
切需要,四川省可从非政府组织管理入手,在社会治理领域大胆探索。具体地讲,可考虑进行如下改革:

  (一)降低非政府组织的成立门槛

  我国目前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1998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由于条例中部分内容已经不合时宜,据民政部官员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修订该《条例》。

  目前实施的《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2007年12月22日发布的通告分析,只有党政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才可作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事实上,该规定已经成为制约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

  1992年春,88岁高龄的邓小平同志到南方视察,以“不争论”解开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死扣。在视察途中,邓小平大声疾呼:“谁不改革开放,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大智大勇的邓公倡导,市场经济姓“资”还是姓“社”,与其空泛争论,不如让实践证明。“不争论”是当时惟一正确的抉择。

  今天,发展非政府组织同样需要政治家的智慧。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公更与执政党的立党宗旨背道而驰。发展市场经济没有改变中国的颜色,发展非政府组织不仅不能改变中国的颜色,还会使中国社会更加和谐安定。对此,我国学者焦述英、牟春野在《人民网》(理论频道)撰文呼吁,必须“改变我国现行法规中带有的控制、限制的基调和繁琐的手续规定及其制度性框架”,必须允许非政府组织自由成立和以合法方式自由活动。

  (二)放松非政府组织的准入管制

  准入政策事关非政府组织的合法生存空间,是制约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又一瓶颈。但从社会管治和国家安全考虑,我们只能逐步放松非政府组织的市场准入。眼下,从灾后重建的大局出发,资质良好的慈善、扶贫、民生、医疗、儿童、残障服务、教育培训、乡村建设类的民间组织,原则上可以全部放行,而其他类社会组织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我们要谨慎地区别对待。对于背景单纯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慈善、扶贫、民生、儿童、医疗等性质的国际组织,我们原则上都欢迎。但我们必须牢记,国际上以非政府组织为掩护进行情报搜集、政治作业的案例俯拾皆是。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