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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是“伪劣”还是“有毒”?

http://www.CRNTT.com   2009-01-02 09:06:13  


 
  比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的被告人池长板等人最高获刑8年,远没有达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最高刑。这一刑罚结果与整个奶粉事件所导致的“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例,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例,死亡12例”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也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不仅如此,判处的罚金也比较少:生产商的罚金最高只有5万元,销售商的罚金最高只有3万元。这一结果,一方面无法慰藉受害者及其家属,另一方面也难以显示国家动用刑法惩罚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的决心。

  此次三鹿高管的受审,此前传闻田文华被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按照这个罪名来处罚,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而从昨天的报道看,真正公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样,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田文华至少可以保命。这一罪名的选择显然与民间的预期有一定的差距。就刑法的适用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项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依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看过不少网上论坛,参与这方面讨论的网友绝大多数都这样认为。这次公诉机关不适用更准确的罪名,而宁可采用一个兜底的笼统罪名,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古人云,乱世用重典。具体到某个领域的治乱,同样适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不法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管好餐桌,为了整个民族的身体健康和未来,只有对食品安全的领域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办,才能遏制恶性事件频发的态势。

  【作者:王文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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