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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案再调查:法治精神已深入民心

http://www.CRNTT.com   2009-01-18 09:28:17  


 
  第二类是耿金平等10人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正是他们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张玉军们生产的“蛋白粉”)添加到原牛奶中幷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在法庭上,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异议也最少,检方要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按照“毒奶粉”销售数量的庞大和造成的巨大伤害,这10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生意人,成了系列案中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类是三鹿企业的单位犯罪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犯罪,这也是目前公众最为关注,也最具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田文华的个人辩护律师梁子侃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已提交的所有证据,显然尚不足以证明“三鹿企业”或田文华等被告人已构成被指控的罪名,“三鹿”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梁子侃的辩护意见中,被认为最为有力的一点是:至今也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众多儿童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甚至死亡,是因仅服用了三鹿一家的奶粉。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所发生时间段,“三聚氰胺”幷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标准迟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

  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这几乎是整个奶粉行业熟知的潜规则,在后来的检测中,几乎所有国内知名品牌奶粉都被测出含有三聚氰胺。30万受害者,如此庞大的数量,是不是都是一直食用三鹿奶粉所致?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取证任务,事实上,三鹿是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承担罪责,而田文华则更像是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牺牲。

  也正是熟知取证的难度,检方幷没有用原来逮捕田文华时的罪名提起诉讼,将原来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变更为更加宽泛和平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者最要紧的区别在于,前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后者最高无期。这也意味著作为单位犯罪主要负责人的田文华,至少可以免于一死。

  著名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田文华等在明知三聚氰胺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生产含有此物质的奶粉,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三聚氰胺本身的化学性质是无毒或者微毒,如果不与三聚氰酸相结合就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以几乎所有国家以前都没有制定其在食品中最低含量的标准;如果对相关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认定很难。”

    政府的责任

  到2008年12月31日止,20名被告一一接受了审判,但是,既然被检方称为系列案的第一批,是不是还会有第二批案件,还有什么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伴随着第一次开庭,质疑就一直都没有中断,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案件中,为什么没有一个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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