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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跨国家庭暗箱:贪官外逃捷径

http://www.CRNTT.com   2009-01-20 07:35:36  


 
  “官员若不忠于自己的国家,这是极其严重的问题”,李成言教授认为,“身居要职的一些官员,配偶子女却拥有外国国籍或绿卡。这会令人们对这样的官员,在国家危难时是否会挺身而出报效国家、服务人民心存疑虑。”

  “某些领导干部,在台上高谈阔论爱国,但其配偶子女却拥有外国籍或绿卡”,北京宣武区诚实胡同的一位姓张的市民认为,“这样的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老百姓有权质疑他们是否真的爱国。”

  “不能由官员的配偶子女拥有外国籍或绿卡,就简单判定此人是贪官或对国家不忠诚,但起码很难让普通老百姓相信他们对祖国怀有深厚的感情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龚维斌教授告诉本刊记者,“这样的官员一旦腐化变质,国外的家庭自然成为其隐蔽所和避风港,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同时,由于跨国家庭的存在,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决策时,这些官员的立场容易偏移,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源自法规、制度上的“软肋”

  据本刊记者瞭解,官员“跨国家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幷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加以防范。

  2003年8月初,中央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2006年9月,中央颁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要求党员干部报告9类个人事项,其中就有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2007年1月8日,中纪委十六届七次全会部署反腐败斗争后,中央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调查内容包括官员本人、配偶、子女三个层面。

  不少地方也纷纷完善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北京市、广东省、吉林省及全国司法系统等均表示将按规监督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

  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却仍受局限,原因如对报告内容一律规定保密及在公开时对公开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不利于公众、媒体的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对官员国籍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但在官员配偶子女出国移居或入外籍方面,我国法律幷没有限制性规定”,杜立元律师介绍,“根据国籍法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外,法律幷不禁止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因此,只要官员配偶子女顺利出国幷定居,就可以取得外国国籍。在官员的涉外婚姻方面,我国婚姻法也未提及。1983年,在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准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同外国人结婚。但除“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被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保留外,上述其他规定已被2003年8月8日第387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而新的条例幷没有提及官员的涉外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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