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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兽首拍卖看大国小民的荣辱观

http://www.CRNTT.com   2009-03-05 10:52:38  


 
  一个民族对待历史的态度,直接折射出这一民族的荣辱观,同时也体现了这一民族的文化底蕴。中华民族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因为这个伟大的民族所具有的不屈不挠的精神,以及追求平等、讲究诚信的契约理念。对待历史上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所有屈辱,中国人民历来主张抗争,幷且借此激励民族精神,以奋发图强。但是作为有着优良传统的重德行和守信用的中华民族,在国际交往之间,历来主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在民事行为中遵守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以及无数爱国人士,为早年流失海外的文物能够回归故里,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家文物局曾经派专家前往世界各国追索中国的流失文物,一些有识之士也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和捐赠不少珍贵文物,这些已经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幷且受到普遍的赞同。

  流失海外的文物,渗透着中华民族的荣誉,同时也包含着中国人民的屈辱,追索这些文物,幷使之回到祖国,是一个长期的充满曲折的过程,应当理性地对待。那种以不义对不义的做法,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不义。大国之民应当有大国的情怀,这和热爱祖国、热爱民族幷不冲突。在这一事件中,我们看到中华民族知荣辱的高尚情操,当然也看到非理性的甚至有悖于大国之民的传统道德的狭隘与偏见。这种偏见甚至可能影响政府机关和行政部门,乃至影响更多的民众做出不切实际的判断。例如通过政令的形式,表达出对外国某拍卖企业今后在进出口和海关管理上将从严掌握,而不知一国之政令,应当贵乎平准,不能因人设事,擅定宽严。这种顺我者宽之,逆我者严之的方法,在国际交往中同样不可取。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不顾中国人民的正当劝阻,一意孤行应当受到谴责,但作为中介服务的商业行为,拍卖公司仅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幷不具有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其行为旨在赚取佣金,或者谋图“不义之财而已”。况且在拍卖前,经过法国法院的审理,裁定其拍卖可以继续进行。无论是何种原因,中国律师团既然参加了此次庭审,就应该尊重国际私法的准则,接受法庭判决。当然不服判决时,还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继续谋求法律途径,提出我们的主张。但拍而不买这种带有小家子气的做法,不但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会招致不应有的麻烦和责难。

  在拍卖会上违约的买受人,只能代表他个人,不能代表中华民族,他应当对他的个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他有何种理由,或者何种情绪,他都必须面对违约的事实。中华民族是个讲诚信的民族,重承诺、守信用是我们的传统和天性。我们尊重历史,我们更看重今天,我们赢得起,也输得起,因为这体现了我们的尊严。这位在拍卖会上不讲诚信的人,可能会使本来同情甚至支持我们的朋友们发生动摇,甚至会使那些不了解真相的,或者心存疑虑的人产生误解,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促进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甚至会使吾国吾民在国际上的评价受到影响,大国之民当有大国之情怀,此种小民作风,施之于国内,尚且为国人所不取;施之于国际,则必然有损于我们的民族形象。

  (作者田涛系清华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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