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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论” 需全国统一推进

http://www.CRNTT.com   2009-04-26 10:15:19  


“量刑辩护”可视为权利保障的标本
  中评社北京4月26日讯/《新京报》今天发表社论——“量刑辩论”需要全国统一推进。文章表示:本应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前台“失踪”,量刑也就成了法官在法庭后台行使“裁量权”的独角戏。程序的不公开透明,一则容易滋生腐败,二来也不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校正这一程序失范,是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文章内容如下: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中开始推行“量刑辩论”。对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将一改之前如果公诉人不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权就此发表意见的局面。(4月24日《新京报》) 

  无论此前“量刑辩论”的事实如何,河南省高院的这一做法都值得肯定,而维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正是切实保障其辩护权。 

  作为宪法权利的辩护权,任何人,包括司法官员都无权剥夺。辩护的内容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在处罚上应当减轻、免除的证据和理由。也许在法庭上,辩方围绕量刑的辩护极为罕见,但不能因此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量刑上就没有辩护权。辩护权自写入宪法以来,就是真实存在的。 

  当然,辩方在刑事审判中常常放弃量刑辩护,是铁一般的事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司法现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量刑尚缺乏程序公正的充分保障。为此,法院就需要为辩方行使量刑辩护权,提供足够的条件。本应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前台“失踪”,量刑也就成了法官在法庭后台行使“裁量权”的独角戏。程序的不公开透明,一则容易滋生腐败,二来也不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校正这一程序失范,是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量刑辩护”还可视为权利保障的标本。公民权利,哪怕是宪法权利的存在,幷不意味着这一权利就能充分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宪法已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还要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此法条,也可进而认为,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辩护。于时下的现实困境而言,问题恰恰在于:若法院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权利人实则无能为力。 

  不过,建立在量刑辩护权上的“朝野共识”又似乎显而易见。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早在法院改革“二五纲要”中,就提出了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3月25日公布的法院改革“三五纲要”中又明确提出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而河南高院此“量刑辩论”制度甫一推出,公共传媒上的誉美之词就滚滚而来,人们从中已能充分感受到舆论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和鼓励。而在网上稍一搜索却发现,此种制度早在2002年就已有地方法院先行“隆重推出”过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江苏、深圳、成都等地法院也有类似实践。问题在于,相对全国各级法院而言,这些地方法院的实践仍然只是零星个案。严格说来,量刑程序其实幷非司法改革,而只是法律适用,它上有宪法及法律依据,中有司法政策的明确要求,下有民意的认同与支持,这就为在地方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全国统一推进“量刑辩论”,提供了充足的条件和有利的舆论环境。 

  我们相信“量刑辩论”制度能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因此,建议最高法院进一步细化“三五纲要”,幷就“量刑程序”的统一推进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对那些拒不履行保障辩护权这一法定义务的法院,该有些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