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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警示:严防源头的“立法腐败”

http://www.CRNTT.com   2009-05-09 09:41:06  


   
  为何那些光环炫目的创富奇才,竟没有几个是完全守法经营的?若当代中国的守法成本真的过于高昂,那么我们也该检视一下制度土壤了。或许因为经济体制还没有达到市场化,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让政府权力之手几乎无处不在。资源集中于政府手中,审批程序又过于严苛,而这样的法则又有着严重滞后性。
  
  这样的商业土壤,只能塑造一个个制度性悲剧。一个有雄心的企业家,游弋于这样的资本市场,适应丛林法则,就会用非法的投机来钻制度漏洞的,以迅速实现原始积累,甚至剑走偏锋,比如以数千万的公关费为上市开路。黄涉嫌“贿赂商务部官员”,可能就因为“国美能否以红筹股的身份,在香港上市决定于是否(在商务部)获批。”而界定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的解释权和审批权都在商务部。
  
  但面对不合理的制度,是采取正确行动促使新制度的诞生,还是主动贿买市场准入权。企业家也并非全无自主选择权。若习惯于以贿赂来获得某种特殊照顾,那显然是难被人原谅的。而且企业家若习惯于投机以追求短期化的超常增长,那利令智昏之后,腐败的体制化语境就形成了,也就搭建起了官商利益联盟。在这种制度化腐败攻势下,手握权力的官员就可能开发出全新腐败模式,比如以立法权来庇佑行贿者。
  
  这种腐败前置的立法源头上的不法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戕害更为致命。所以,黄光裕案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警醒,不能任由这样的源头腐败继续泛滥,否则可能导致这条权力运行链条的整体溃烂。那时受伤的就不仅仅是个别涉案官员和陪葬的行贿商人了,而是要让全社会为之付出惨烈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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