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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黄光裕式的问题必须从制度着手

http://www.CRNTT.com   2009-05-20 11:26:10  


 
  从事后诸葛的角度来看,黄光裕如何能够一次次惊险跃龙门,一直活跃在香港市场,一次次将香港市场的资金腾挪到中国大陆,大概跟这内里有莫大关系。当然从目前黄案所牵扯出来的人来看,这也仅仅只是黄发迹的一个组成部分。2006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行长牛忠光被拘捕后将与黄光裕勾结贷款13亿元的问题全部交代了,此外还有虚假贷款、资产包内定等等问题就是证明。

  黄光裕案件再一次将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了:那就是我们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他们是否借此机会,与官员勾结,以不正常的手段获得资源,化公权为私权,侵吞国有和人民的资产?更进一步而言,民营企业在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对于黄光裕和与他勾结的官宦之间的狼狈行径我们固然不齿,我们固然也欢迎政府的介入,我们固然应该揭露和驳斥这种不法的行为,甚而对其要有痛打落水狗的勇气和果决。 

  但我们在对黄的不法行径予以讨伐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从制度甚至体制层面来检讨黄案发生的原因呢? 

  我们在批判黄光裕们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以同理心的态度是正视一下我们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呢。不管我们的政府和学界怎样定义我们的市场环境,也不管我们的经济学家对我们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抱有如何想象。一个残酷的现实却是,在这个转轨过程中的半吊子的市场体制下,大量的民营企业已经被权力和权利控制下的市场要素而侵蚀得面目全非了。 

  对于这个群体来说,现实是无比痛苦的——那些最有利可图的市场是高度封闭的,最重要的交易要素譬如土地、信贷资金,完全是由政府控制的,要获得这些资源,就需要寻求官员们的支援;而同时政府也制定了种种监管规章,建立了种种监管机构。基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机构天然地偏向于国有企业。因而,如果严格执行监管,我们的民营企业就注定无法生存。对于这个群体来说,进入市场,就意味着必须打通权力关节;而在进入后如果想获得生存空间则又必须支付高昂的监管租金;在物权法没有通过以前,我们的民营企业家群体在获取一定财富后,面对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环境前景不确定的的环境下,也必须寻求权利的保护。 

  这样一来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来说,他们所要竞争的,除了在市场秩序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都必然要竞争的产品和服务之外,还必须去竞争政府所控制的资源和官员的垂顾兼保护。而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在借着攀附权力而获得成功后,往往也会自觉的不自觉的向着依靠官商勾结而来的权力所赋予的垄断地位而在市场高开高打成为另一类典型的寻租型企业。这正是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尴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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