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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歪曲行政主导 别有用心

http://www.CRNTT.com   2009-07-27 11:13:44  


香港的行政与立法关系不能任由反对派“安排”
  中评社香港7月27日讯/ “反对派议员歪曲行政主导立法原意的做法是别有用心的。行政主导致力于维护香港特区的繁荣与稳定,岂容反对派的只言片语所能抹杀掉。”《文汇报》今天发表的孟东的文章“重申特区‘行政主导’”,作了上述表示。文章内容如下:

  日前有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发表《互相制衡 互相配合》一文,断章取义刻意强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而否认行政主导。这种“指鹿为马”的做法,真是贻笑大方。需要重申的是,特区政府的管治架构是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运行的。

  无论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还是从具体的文本来看,香港特区的政制体制是行政立法相互配合,以行政为主导。所谓行政主导是指行政权相对于立法、司法两权而言占优势,公共决策的最终决定主要取决于行政首长及其领导的政府。 

  重申基本法的行政主导,就是要认清基本法的政治体制设计。 

  其一,按照基本法相关规定,行政长官具有特区首长和政府首长双重身份,这就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长官在香港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其二,虽然基本法第73条第(二)、(三)项规定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但第51条规定行政长官有临时拨款权;虽然第73条第(九)款规定立法会有弹劾权,但第50条规定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虽然第73条第(五)、(十)款规定立法会有质询和传召权,但第48条第(十一)款规定行政长官却有权决定有关官员和公务人员是否出席。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行政主导体制下的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有反制权。 

  其三,行政长官及其政府提出的议案范围不受限制并优先列入议程,只须过半数即可通过,而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或涉及政府政策法案的修正案,受到行政长官许可权和分组表决机制的制衡。 

  凡此都体现了行政主导。此外,行政长官还有其它一些权力,在此不再列举。 

  基本法关于香港基本政制安排中,行政主导无疑是立法原意。而反对派却无视基本法的行政主导安排,一味强调“互相制衡”,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日前新世界向高院提请司法覆核,质疑立法会专责委员会传召新世界人员调查梁展文的《立法会(权力和特权)条例》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提请高院撤回专责委员会的传召令。 

  实际上,本案牵涉到立法会调查权的权限问题,更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关系的问题。假设立法会赢了新世界,立法会的调查权扩张既成事实,势必削弱特区政府的行政主导。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自九七香港回归以来,司法扩权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假若再加上立法会调查权扩张的话,岂不更架空了行政主导?在立法、司法的双重夹击下,行政主导岂不成为一句空话。这显然是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 

  “醉翁之意不在酒”,反对派议员歪曲行政主导立法原意的做法是别有用心的。行政主导致力于维护香港特区的繁荣与稳定,岂容反对派的只言片语所能抹杀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