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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一中三宪”探索统合大道

http://www.CRNTT.com   2009-08-09 00:23:33  


 
    探索:“一国两制”是否限定在中共宪法下的两制

  饶戈平教授在论及港澳的基本法与中共的宪法关系时称,“把基本法称作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容易导致宪法和基本法位阶的混淆,在客观上贬低或否定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职能,因此,‘小宪法’之说不可取”。饶教授清楚地指出,《基本法》法源的基础在于中共1982年《宪法》所增设的第31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按此规定,宪法允许在特别行政区实行另由法律规定的制度,即可以不必是中国大陆通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从宪法上找到根据来保留自己的资本主义制度。饶教授也特别提到,1982年《宪法》之所以增设体现与包容“一国两制”方针的第31条,是为了处理好一般和特殊、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这种个别的例外是宪法所允许的,不构成对宪法的对立。以第31条来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恰恰是宪法本身的一种慎重安排,构成宪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饶教授很清楚地说明了,北京与港澳的关系是《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虽然《宪法》给予了《基本法》宽容的空间,但是《基本法》的源头是《宪法》。或许可以替饶教授再狗尾续貂地补充一句:即《基本法》位阶低于《宪法》,“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并没有、也不可以违反“一中一宪”原则,而“一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王振民教授也清楚地处理了“一国两制”的时代意义。在王教授的大作中,首先界定“一国两制”是一种新的统一观,它是思想解放的成果,摆脱掉“武力统一、一国一制”的制约,“不再由僵化的观念来决定国家统一,而是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分歧放在一边,在互相尊重对方的前提之下谋求国家的统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国家统一的标准及实现国家统一的成本和代价”。

  王振民教授提到“如果采取‘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就能保证不让台湾同胞付出任何成本和代价,台湾不受任何伤害,不仅可以余留目前已有的一切成果,包括民主成果,还可以从统一中得到更大更多的好处和便利”。不过,王教授也在结论部分说,“‘统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尽管古今中外的认识不一样,但还是有一些最重要的共同标准,例如政治主权的统一和宪法上的统一”。

  值得敬佩的是,王振民教授提出了一个非常清楚的基础,即“如果统一是必然的,那么能够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至于是否叫做‘一国两制’并非问题的关键”。

  综观这两位深具代表性的法学先进,在看待“一国两制”内涵时,共同强调“一国”内部的“主权统一”,以及“两制”必须服膺于“一宪”。至于其他的内容均可以谈。换句话说,他们的文章揭露出了根本的问题,也显现出问题可以解决的曙光。问题在于,两岸如何看待“一个中国”?这“一个中国”到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或是两者加起来的“中国”,即本人所称的“整个中国”?“一宪”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国统一后的宪法?饶戈平教授所引证的中共《宪法》高于港澳《基本法》,是否同样也必须引用至未来在台湾实行的“一国两制”,即中共《宪法》高于台湾的《宪法》或《基本法》?或是依据王振民教授所说的“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那么这种最好的方式,是否当然可以包括维持两岸现有的宪法?亦即统一后的中国,是否应该不只是尊重双方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也包括“尊重双方现有的宪政秩序”?

  简单地说,落实在港澳的“两制”是中共宪法下的两制,那么,应用在两岸的“两制”是否也是中共宪法下的两制,或者是两种宪法下的两制?

  就本人长期在台湾的生活与观察,如果未来适用在两岸的“一国两制”,“一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制”是指中共宪法下的“两制”,那么,除非兵临城下,或台湾经济已经残破,台湾任何一个政党的菁英可能均无法接受。近年来,“一个中国”与“一国两制”不断地在台湾被妖魔化而得以收效,其原因也在此。

  两岸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有其不变的常数,也有随着时空而变动的新情况,在重新思索两岸定位与展望未来时,我觉得,有必要重读邓小平,尝试从他的思路中找寻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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